「錢好」合併案遭否決 錢櫃告公平會敗訴

錢櫃好樂迪結合案遭公平會否決,錢櫃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錢櫃敗訴。(本報資料照片

錢櫃、好樂迪合併案4度遭公平會否決,錢櫃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命公平會准許合併,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錢好合併案有顯著限制競爭之虞,恐排擠其他競爭對手,或損害消費者權益,26日判錢櫃敗訴,可上訴。

公平會審查錢好結合案,分別於2007年、2008年、2009年否決。錢櫃2019年2月27日再次提出申請,公平會認爲,錢櫃及好樂迪營業額在視聽歌唱業排名第一、第二,市佔率加總後約4成5,尤其在雙北桃園新竹等地屬高度集中市場,結合後將具有主導力,恐影響上游業者議價能力,以及一般消費者的權益,整體經濟利益小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予以否決。

結合案第4次遭否決後,錢櫃提起行政「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否決處分,命公平會作成准許結合的行政處分;若合議庭認爲不符要件備位聲明請求撤銷否決處分。

北高行認爲,依《公平法》規定事業結合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並等待一定期間,若主管機關未提出異議,等待期滿後即可結合,不必等主管機關表示,此與人民基於法律上依據,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的情形不同,不符「課予義務」訴訟要件。

此外,公平會依107年度「視聽視唱業」稅務統計資料,錢櫃、好樂迪營業額分別佔市場總營業額26.06%及19.29%,另引用美國司法部HHI(Herfindahl-Hirschman Index,赫芬達爾-赫希曼指數分析,認定錢好結合後,行使市場力量可能性極高,有顯著限制競爭疑慮。

北高行指出,公平會認爲視聽歌唱業參成本高,潛在競爭者參進意願低,如准予結合案,對整體市場或消費者造成經濟利益,明顯小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且沒有補救措施,依《公平法》第13-1條規定禁止錢、好結合,並不違法,遂判錢櫃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