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黑洞難究責

徐耀昌拋「一人一信救苗栗動畫,再批劉政鴻。(圖/翻攝自徐耀昌臉書)

作者吳景欽(博)

苗栗縣負債已高達六百多億,致被形容臺灣希臘,面對如此的財政黑洞輿論矛頭指向縣長劉政鴻。惟若欲對其爲法律,尤其是刑事究責,卻存有諸多的障礙

針對地方首長亂編預算、浪費民膏民脂的行爲,當然可以法定刑爲七年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公務員受賄罪,來給予最嚴厲的處罰。惟此罪刑罰雖重,卻須證明主管的公務員有收受來自於私人金錢利益,且具有貪污的對價性才足當之,否則,就頂多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法定刑在5年以上的圖利罪。

只是關於圖利罪,在主觀上須明知違背法令,亦得有人因此得到利益,方足以該當。故如苗栗縣般,即便浪費公帑的行爲明顯,卻因預算都經過議會通過,致難合致於明知違法要件,甚且這些對外招標的活動或建設,就算對地方毫無實際效用,但畢竟有一定的產出外觀且付出相關的成本,得標廠商能否稱爲得利,實也有疑問。

又如某些科學園區劃定或都市計劃更新,可能帶來周邊不動產的價格上揚,若有主事的公務員因擁有該區域所有權,似可以圖利自己來論罪。惟此等計劃不僅要經議會審查,更可能由中央機關覈准,在無形中,就會稀釋圖利的不法性,甚且在價格上揚乃屬反射利益下,欲成罪的機率,實就顯得更低。若查無此等關連,則在圖利罪不處罰未遂下,主事者就可輕易逃脫刑罰的制裁。這也讓人思考,於未來,是否有必要在貪污治罪條例裡,將我國已立法通過的聯合國反貪公約,即其中第19條的公務員濫用職權行爲入罪化,以來填補治罪漏洞

而不論圖利罪能否成立,針對涉及重大貪瀆的情事,偵查機關總該主動調查纔是。惜在劉政鴻擔任縣長任內或卸任後,都有民衆檢舉或告發,但檢察機關廉政署,要非偵辦速度緩慢,就是以查無實據簽結。即便不論背後,是否有政治的考量,如此的偵查專業效率,實難令人苟同,更是對臺灣設立諸多反貪機關的極大諷刺。也因此,民意機關未發揮事前監督功能肅貪機關未能於事後速爲偵查與訴追,也是助長亂花人民血汗錢的幫兇。

長久以來,主政者就慣以興建公共建設與舉辦大型活動來浮亂編列預算,其所能帶來的政府稅收,實相當有限,反看到臺灣到處林立蚊子館,及爲滿足首長虛榮心且曇花一現的煙火秀。而苗栗縣,不過是將此現象發揮到極致的典範,但其他縣市,甚至是中央政府,又何嘗不是處於五十步與百步之境地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