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法官陳鴻斌不服派任事務官案 二審發回更審

前法官陳鴻斌不服遭派任臺北地院司法事務官而興訟,一審判決陳鴻斌敗訴。二審今天認爲司法院108年3月的人事派令處分是否合法有待調查,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全案緣於,前法官陳鴻斌被控與助理有異常互動遭監察院彈劾,司法院職務法庭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判決「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懲戒處分,司法院於同年10月20日做出人事派令,派陳鴻斌出任臺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並自懲戒處分判決宣示日(即同年10月17日)生效。陳鴻斌申請自願退休,於同年10月25日生效。

判決指出,陳鴻斌不服懲戒處分提再審,職務法庭於107年3月8日廢棄原判決,改判罰款新臺幣200多萬元。司法院107年4月撤銷人事派令。

判決指出,監察院不服改判罰款的懲戒處分,提起再審,職務法庭108年2月再判決原判決廢棄,維持「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懲戒處分確定,陳鴻斌不服提再審遭駁回。司法院108年3月作出處分,回覆原本的人事派令(陳鴻斌任臺北地院司法事務官)。

陳鴻斌不服108年3月的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一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陳鴻斌敗訴,陳鴻斌提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今天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二審指出,司法院108年3月將107年函註銷,恢復人事派令(105年10月20日派陳鴻斌任臺北地院司法事務官)的效力,其作成處分的依據爲何,攸關108年3月的處分合法性判斷,爲本件重要待調查事項。

二審指出,原審本應依職權予以闡明並調查釐清,給予兩造充分辯論及陳述意見的機會,原審未予調查釐清,也未說明理由,原判決有判決不備理由的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