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翁不滿小16歲女友與人曖昧!「10秒狠捅7刀」伏擊殺死她

▲楊姓老翁伏擊農會女友持刀殺害她,判刑定讞。此爲示意圖。(圖/CFP)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雲林70歲的楊姓男子,懷疑小16歲的同居陳姓女友另結新歡,先持刀械鹽酸企圖攻擊陳女遭聲覈准保護令。但保護令纔剛核發,楊男竟躲藏在陳女上班的農會停車場,伏擊陳女,10秒內猛砍7刀,殺害陳女。一二審均將他判處無期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3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楊男與陳女交往同居6年,但楊男懷疑陳女另結新歡,時常發生爭吵,楊男更在去年7月3日上午7時許,手持刀械與鹽酸到陳女位於雲林縣虎尾鎮平住處,持刀作勢攻擊陳女,並接續有將鹽酸瓶蓋打開之舉動,陳女心生恐懼,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

保護令不到一週就覈准,並由員警送達楊男。但楊男並未罷手,起了殺機。他在當月17日上午8點前,先開車到陳女上班的農會附近,埋伏在停車場中。等陳女現身後,楊男急忙跟上,從後方拍了陳女肩膀一下,陳女驚嚇回頭,2人口角,接着楊男拿出預藏的30公分長刀,10秒內猛砍7刀,陳女倒臥在血泊中,楊男則逃逸無蹤。農會同事緊急將陳女送醫,但仍不治,警方透過監視器鎖定楊男犯案,而他在躲藏數小時後,當天下午自行到警局投案檢方依照「家暴殺人罪」嫌提起公訴。

法院調查後,發現他曾經傳訊「妳玩我、傷害我,我就徹底毀了妳」、「把妳玩死,我這把年紀已夠本了。」又持刀械鹽酸作勢攻擊的行爲,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另外也犯下「殺人罪」。其中恐嚇部分一審判刑1年2月;殺人部分則判處無期徒刑,合併均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檢方認爲應該判處死刑,上訴第二審,而二審臺南分院認爲,被告系因情緒管理不當、主觀意識強、易怒,肇致本件犯罪發生,若有完善之教化處遇與適當之治療,應能提高其改善之機會,難認被告已達完全泯滅良心、罪無可逭、惡性達求其生而不可得之程度,因此二審仍維持無期徒刑。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3日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