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信股份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天職國際被證監會罰沒超2700萬並暫停證券業務資格6個月

本站財經8月16日訊中國證監會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天職國際),證監會決定:對天職國際在奇信股份年報審計中未勤勉盡責的行爲,對天職國際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3,679,245.28元,並處以18,396,226.40元罰款。對天職國際僞造、篡改、毀損審計工作底稿的行爲,對天職國際給予警告,處以500萬元罰款,並處暫停從事證券服務業務6個月。綜合上述二項:對天職國際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3,679,245.28元,處以23,396,226.40元罰款,並處暫停從事證券服務業務6個月。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天職國際)

當事人: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天職國際),住所:北京市海淀區車公莊西路19號68號樓A-1和A-5區域。

依據2005年修訂、2014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和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天職國際在江西奇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信股份或公司)年報審計中未勤勉盡責和僞造、篡改、毀損審計工作底稿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天職國際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對於當事人黃某、唐某波、屈某富、王某東,我會將另行依法處理。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天職國際在奇信股份年報審計中未勤勉盡責,製作、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經另案查明,奇信股份2015年至2019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增收入、利潤總額等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爲。天職國際爲奇信股份財務報表提供審計服務,審計業務收入合計3,679,245.28元(稅後)。天職國際均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天職國際在奇信股份年報審計中未勤勉盡責,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未能恰當實施風險識別與評估程序。例如:審計底稿中未見在財務報表層次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審計程序,也未見根據職業判斷確定識別出的風險是否爲特別風險的審計程序。未基於收入確認存在舞弊風險的假定開展相關審計程序。認定應收賬款及壞賬準備等均存在舞弊風險,但卻未將其作爲特別風險。

二是貨幣資金實質性程序存在缺陷。例如:虛假記載未實際執行的現場獲取銀行對賬單等審計程序,對獲取的對賬單中流水信息、印鑑、格式等方面存在的大量明顯異常未予應有的關注。對公司開立於寧波銀行深圳分行的銀行存款函證存在回函寄件人爲公司人員、回函快遞單寄件單位和地址均爲空白等異常情況,未保持職業懷疑。大額資金流水檢查在抽樣規模、檢查內容等方面均不能滿足應收賬款的審計要求,無法爲應收賬款審計提供充分的證據。

三是應付票據實質性程序存在缺陷。例如:對奇信股份與無業務往來的公司之間存在的大額、頻繁開具商業匯票的情況、與主營業務相關的應付款項在“其他應付款”科目覈算、其他應付款減少時在貸方負數進行覈算、部分樣本憑證中銀行回單存在明顯異常等情況,未保持職業懷疑。

四是執行工程成本的審計程序存在缺陷。例如:奇信股份通過其開發的“工程管理系統”錄入並管控公司所有工程項目,但天職國際未充分了解相關工程項目管理情況,未對“工程管理系統”進行相關IT審計,以致未發現公司存在大量毛利率較低的內部承包項目,實際毛利率情況與公司披露嚴重不符。對奇信股份高速增長的勞務費支出、直接人工的計劃成本與實際成本結構差異較大等異常情況,未保持職業懷疑。未按照《存貨監盤計劃》擬定的監盤範圍實施存貨監盤。

上述違法事實,有審計報告、審計工作底稿、奇信股份證明材料、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爲,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7號,以下簡稱《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分所的業務活動、執業質量等承擔法律責任。天職國際的上述行爲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三款所述違法行爲。

二、天職國際僞造、篡改、毀損審計工作底稿

2022年1月,深圳證監局向天職國際送達了《監督檢查通知書》,調取奇信股份財務報表審計工作底稿。接到通知後,天職國際深圳分所的相關人員對奇信股份相關財務報表審計工作底稿進行了僞造、篡改、毀損。天職國際將前述底稿提交監管部門,同時對底稿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作出虛假保證。僞造、篡改、毀損行爲主要包括:篡改重要性水平及各類細節測試的抽樣、函證標準,刪除、修改詢證函記錄,僞造未實際執行的審計程序,刪除、修改對大額資金收付款檢查中的抽憑記錄,刪除審計工作底稿中流於形式的審計說明等。

上述違法事實,有審計工作底稿、快遞查詢記錄、情況說明、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爲,根據《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分所的業務活動、執業質量等承擔法律責任。天職國際的上述行爲違反《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條所述違法行爲,並且情節嚴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我會決定:

對天職國際在奇信股份年報審計中未勤勉盡責的行爲,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對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3,679,245.28元,並處以18,396,226.40元罰款。

對天職國際僞造、篡改、毀損審計工作底稿的行爲,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

對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給予警告,處以500萬元罰款,並處暫停從事證券服務業務6個月。

綜合上述二項:

對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3,679,245.28元,處以23,396,226.40元罰款,並處暫停從事證券服務業務6個月。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