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外遇被抓包小王仍保持聯絡 綠帽尪無法上班要他賠200萬

阿文多次與阿芳出遊、曖昧約會,甚至發生性行爲。(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中男子阿偉(化名)與妻子阿芳(化名)去年8月結婚,婚後阿芳竟與阿文(化名)一同出遊、曖昧約會、過夜,併發生性行爲,後來被阿偉發現後,阿文仍持續與阿方見面、通訊介入他們的婚姻。因此求償非財產損害及薪資損失,法院審理後盼阿文要賠25萬元。

原告阿偉指出,被告阿文多次與阿芳出遊、曖昧約會,甚至發生性行爲。阿偉發現後,阿文仍持續與阿芳保持聯繫,對阿偉的婚姻生活造成嚴重影響。阿偉因而要求阿文賠償,包括非財產損害及薪資損失200萬元。

阿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法院指出,根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和第195條第1項、第3項的規定,故意侵害他人婚姻權益者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婚姻中的誠實義務違反,若影響到婚姻的安全和幸福,則可要求賠償。法院認爲,被告阿文的行爲已逾越普通朋友的交往範圍,對原告阿偉造成了明顯的精神痛苦。法院考量了阿偉的精神狀況、阿文的財務狀況等因素,最終裁定阿文應賠償阿偉25萬精神撫慰金。

阿偉雖另請求阿文賠償其無法正常上班之薪資損失,惟阿偉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因阿文侵權行爲而無法正常上班,致受有薪資損失乙節,是阿偉此部分請求,難認有據,應予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