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悠瑪翻車傷者求償 臺鐵向司機員尤振仲求償逆轉293萬理由出爐!

臺鐵普悠瑪列車6年前在宜蘭出軌,釀18死116輕重傷,法院認爲司機員尤振仲關閉自動防護系統、超速達140公里,是全案肇事主因,依過失致死罪判刑4年6月定讞;民事部分,臺鐵因賠償一名蘇姓傷者587萬餘元,而向尤振仲提告請求一半金額293萬餘元,一審判臺鐵敗訴,臺灣高等法院今逆轉改判尤應賠償293萬餘元,可上訴。

高院指出,尤振仲受僱擔任臺鐵列車駕駛員,而另案確定判決已認定他駕駛列車運送乘客,是在履行臺鐵對蘇的旅客運送契約,屬於私法關係,且因尤超速、關閉ATP系統,導致事故發生,應負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責任,要求臺鐵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與尤振仲連帶賠償,可見尤振仲駕駛列車執行職務,並非公法行爲,臺鐵對尤振仲有求償權。

高院認爲,另案確定判決雖然認定臺鐵知悉列車行進間有2顆主風泵故障,仍要求尤振仲繼續駕駛列車至花蓮站再行換車,但事故主要肇因於尤振仲超速行駛、關閉ATP系統,並非因列車主風泵故障,難認尤執行職務沒有故意過重大過失,因此逆轉判賠293萬餘元。

蘇姓傷者因事故右髖臼骨折、右股骨頭撕裂性骨折、右腓神經損傷、左拇指創傷後退化關節病等,向臺鐵請求賠償,法院認爲尤振仲有疏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臺鐵對尤振仲也有選任、監督疏失,應負連帶賠償之責,判決臺鐵、尤振仲應連帶給付蘇497萬餘元、法定遲延利息、訴訟費用等。

臺鐵也已依法院判決給付蘇536萬餘元,再加上先前已給付的慰問金、撫卹金,金額合計587萬餘元,但認爲尤振仲都沒有任何給付,因此提告請求尤賠償一半金額,意即293萬餘元。

尤振仲反駁,翻車事故原因是衆多結構性缺陷累積的因果關係,他在過程中也努力排出列車障礙,並沒有違反注意義務,另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機關應提供公務員必要機具設備、安全工作環境,但臺鐵原告提供故障車,未善盡管理人之責任,違反誠信原則。

尤振仲指出,事件發生不完全是一個司機員問題,是整個組織產生的問題,他有勞工身分及公務員資格,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只能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求償,而臺鐵要求他賠償293萬餘元,已違反誠信原則。

士林地院一審認爲,臺鐵身爲僱主、獨佔全臺國營鐵路事業,理應配備完善列車、訓練專業人員和司機員裡應外合,才能進到組織、勞工保護義務,但事故列車發車時已有2顆主風泵故障,但臺鐵相關人員未能及時發現並更換車輛,且知悉故障後仍決議繼續開往花蓮再換車。

一審指出,尤振仲過程中多次與調度員、檢查員等人員聯繫,通訊設備品質不良、人員專業度不足,導致臺鐵內部橫向聯繫、直接指揮系統紊亂,臺鐵本身已「組織失靈」、「系統失靈」。

一審認爲,雖然尤振仲在分心狀態下誤關ATP系統是事故近因,但2顆主風泵故障仍發車爲事故遠因,尤振仲只是基層司機,無法決定是否停駛、換車,只能聽命臺鐵指揮、監督,認爲尤振仲欠缺注意義務尚未達重大過失程度,應排除臺鐵內部求償權,判決臺鐵敗訴。案件上訴,高院今逆轉判尤振仲敗訴,應賠償臺鐵293萬餘元。

司機員尤振仲。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