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拒馬非公民不服從 攻佔政院案2人判4月確定

攻佔政院案判決,許順治、李冠伶依損壞公物遭判刑。圖爲當時警民衝突畫面。(本報資料照片)

反服貿羣衆8年前攻佔行政院案,最高法院認定李冠伶、許順治因暴力破壞政院前鐵拒馬,不能主張「公民不服從,扺抗權免責」,28日駁回上訴,依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各判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確定。

法界人士指出,依各國司法判決案例,公民不服從只能在「非暴力」抗爭主張,不能以抗爭之名合理化暴力犯行。

另檢察官指控魏揚等7人犯煽惑他人犯罪,去年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依學者及最高法院相關判決要旨,認定煽惑屬教唆或幫助犯,魏揚等人觸犯較重的侵入建築物罪,屬告訴乃論,因政院撤告已不受理,煽惑犯罪判決公訴不受理,因不能上訴已確定。

2014年3月18日,魏揚等人夥同其他佔領立法院人士,在同年月23日晚,號召羣衆在政院周邊拒馬上鋪起棉被強行爬入政院,並在正門前廣場靜坐抗議,還有人闖進政務委員辦公室,與警察爆發激烈衝突。

政院遭攻佔事件,檢方原起訴132人,民進黨全面執政後,2016年時任行政院長林全撤回侵入建築物及毀損告訴,最後只有11人被依損壞公物、妨害公務罪判刑3至5月,可易科罰金。

之後大部分被告獲判公訴不受理,僅許順治、李冠伶遭高院更一審認爲用破壞鐵拒馬方法闖政院,具有暴力性,且非最後不得已手段,不符緊急避難要件,不能免除刑責,各判易科罰金的4月徒刑,2人不服提上訴。

最高法院認爲,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2人提上訴,主張公民不服從的抵抗權,沒有法律上理由,判決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