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壟斷促進競爭 迸發更大市場活力
市場主體能夠公平公正地充分競爭,既是市場有效性的重要體現,更是市場有效性的重要保證;同時,充分競爭也或直接、或間接地帶動、促進了多層次、多領域的創新,是市場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更是推動人類社會持續進步的底層動力。就此而言,競爭的重要性無論怎樣強調都不爲過。
不過,靈魂常有出竅之舉。市場的既往經驗反覆警示我們,壟斷——別管表現形式怎樣——是導致“魂不守舍”的重要病根之一;只要壟斷形成氣候、哪怕僅僅鋒芒小試,往往就能對競爭、對市場、對創新造成相當程度的傷害,進而對生產力、生產關係產生消極影響,極而言之,還能對整個社會的發展進程發揮程度不同的消極作用。從這個意義上說,無論是市場,還是整個社會,都需要對壟斷時刻保持最高的警惕。
預防壟斷、破除壟斷,顯然需要倚仗法律法規的持續完善,這也是市場競爭得以充分展開、深入的根本保證。因此,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昨天公佈《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就足具意義,相關市場以及涉及的各方,顯然需要給予重視。
十多年來,我國的平臺經濟蓬勃發展,無論在速度、效率上,還是規模、質量上,都取得了爲世界矚目的成績,也對中國經濟的不斷壯大、社會的不斷進步,發揮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不可否認,在超常規發展過程中,平臺經濟以及相關市場,也確實出現了一定程度的壟斷傾向,以及表現形式各異的壟斷行爲。
在多種因素綜合作用下,這種壟斷傾向及壟斷行爲,也確實不斷深入發展,在特定的時點、時段內,甚至已經表現出很強的壟斷意願和壟斷實質,對市場以及平臺經濟的進一步健康發展,在一定範圍內、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消極影響。無論是平臺經濟的現實,還是未來發展路徑的取向,都亟須在法律法規制度層面進行更有針對性的規範。
預防、破除壟斷,保護、促進更充分的競爭,是市場發展過程中一個永恆的任務。在法律法規框架內,市場主體能夠展開公平、公正的充分競爭,並且持續保持積極的競爭意願,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以及帶有生命力原色的創新繁榮,纔有可能得到根本保證,競爭的意義才能在更廣的範圍和更深的程度上得到體現,整個社會的發展和進步也將爲之受益。(記者 徐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