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面、電子、數位媒體共同聲明

•臺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視CTV)•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民視FTV)•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臺視TTV)

大型數位平臺嚴重影響國內新聞媒體產業,形成極不公平競爭關係。最著者,即大型數位平臺本身並不投資於編採、製作內容,卻大量取用國內各大新聞媒體耗費人力、物力所生產的內容,進而吸走龐大數位廣告。國內媒體多年來廣告因而鉅額流失,雖仍竭力支撐,繼續編採優質內容,惟此種技術架構下,扭曲的、不公平競爭愈趨惡化,將不知伊于胡底!

不只臺灣,世界各國媒體均面臨相同困境,澳洲、歐盟、加拿大、美國加州均已由行政、立法部門積極立法、介入,要求扭轉大型數位平臺不公平侵奪媒體獲利的現況,以維護民主社會正常運作。

立法院新會期中,多位立委對此同表關切,相繼提出法案,其中包括議價仲裁及設立基金方式,以解決大型數位平臺與國內新聞媒體業者之間極度不公平、不對等之問題。

我們感謝各界關心臺灣媒體的困境,在立法院將對相關法案進行審議前,我們包括平面、電子、數位媒體,提出以下共同聲明:

—、共同聲明人支持立法保護新聞媒體產業,爲落實新聞有價與公平競爭原則,應以強制議價仲裁製度爲主要立法精神。

二、議價仲裁依法應儘快於一定期限內完成。

三、除議價外,若主張採基金撥補方式時,大型數位平臺及政府對基金的捐贈應有強制性,且金額必須有明確標準。因機構媒體與非機構媒體之編採、製播人數與營運成本相差懸殊,基金應以媒體受僱人數爲準,依比例撥補。

四、且基於媒體自治、自主原則,基金之撥補應由參與「我國新聞產業與大型數位平臺對話會議」之四大媒體公協會(臺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電視學會、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負責制訂發放規則,基金會僅爲基本事務性運作,無審查權與補助金額之裁量權,亦無權組織審查委員會介入基金髮放之審議。

五、在大型數位平臺不透明的演算及分潤機制下,世界各國新聞產業正逢前所未見變局。因此,立法的目標,應在於改善整體新聞產業環境,以促進共榮共好,籲請國人共同正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