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偵查隊長涉貪遭廉政官逮正著 更一審判3年8月

屏東縣刑大偵二隊前隊長邱奕成,受理賄選情資後向線人強索2成檢舉獎金約16萬元,邱開公務車載線人去領取檢舉獎金,回到屏東縣警局時被跟監的廉政署幹員當場逮捕,一審被依貪污判4年,今更一審宣判,從輕改判3年8月。可上訴。

邱奕成是警員出身,從警25年,歷練過分駐所所長、刑大警務員、偵查隊副隊長,事發後已被停職。

2018年11月,邱奕成擔任屏東內埔分局偵查隊副隊長,當時他受理線人檢舉賄選,賄選案經檢方調查後起訴,檢舉人預計可領取100萬元獎金,邱於是向檢舉人強索2成檢舉獎金。

獎金核發時,邱奕成已升任屏東縣刑大偵二隊隊長,2021年3月18日,邱收到屏東地檢署核發獎金的訊息,傳訊給檢舉人後,開着偵防車載檢舉人到屏東地檢署領取扣稅後的80萬元支票,再到臺灣銀行兌領現金,邱索取的16萬元獎金,則由牛皮紙袋包妥取走。

邱奕成索賄過程都被廉政署人員拍下,他開偵防車回到縣警局時,廉政官立刻上前表明身分,要將邱帶回調查,邱馬上將裝有16萬元現金的牛皮紙袋,放入口袋後落跑,當時協助攔查的員警還以爲邱是逃犯,抓到人後,才發現是涉貪被當場抓到的同事。

屏東地院審理時,邱男堅稱16萬元是「分紅」,因爲他工作做得多,對方只不過錄音而已,跟他索取2成分紅是合理範圍。

但法官認爲,檢舉人交付賄賂是企求邱能踐履保密義務;邱向檢舉人收取賄款,損害執行公務公正、廉潔性,邱在偵查中坦承收受賄賂,審理又改口分紅,企圖合理化自身犯行,依貪污罪判刑4年,褫奪公權3年。

邱奕成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爲一審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刑度。

全案經最高法院發回,今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宣判,認爲邱並非該案調查、追訴人員,是檢方起訴後,協助檢舉人領取獎金,因此不算「有調查職務人員」,不用加重刑責,從輕改判3年8月,褫奪公權3年。

屏東縣刑警大隊偵二隊長邱奕成涉嫌貪污,今被判刑3年8月。圖/取自邱奕成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