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超商女店員挖眼案 殘暴男最終判決出爐

受害人潘女手術後幸無視網膜剝離併發症,眼球周邊結構也成功復位。(本報資料照片)

楊姓男子去年因被超商女店員提醒戴口罩就惱羞成怒,動手暴打、殘忍挖眼睛的楊姓男子,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依重傷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他另涉傷害罪部分判刑1年2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5年定讞。

去年6月30日楊男到早餐店因看到與他母親有爭執的範姓女子與他人交談,心生不滿,他先徒手揮拳搥打她,再持菜刀揮砍她致其受傷,此部分傷害罪楊男遭判刑1年2月確定。

去年9月26日楊男至屏東某家超商購物時,不滿潘姓女店員阻止他坐在店門口抽菸,竟闖入收銀區,仗着體型壯碩把潘女壓制在地 ,雙拳朝頭部猛烈敲擊,還出手狂挖雙眼,直到員警到場以警棍制伏。但近3分鐘瘋狂攻擊下,潘女雙眼嚴重受傷、左眼視網膜剝落。

高雄長庚醫院事發後第一時間集合整合整形外科、耳鼻喉科、眼科、護理照護、社服、精神科等醫療團隊緊急爲潘女治療,所幸手術後無視網膜剝離併發症,眼球周邊結構也成功復位。

一審及二審依重傷未遂等罪將楊男判刑5年,檢方上訴認爲楊男僅因細故,即對潘女摳挖雙眼、壓制在地、勒頸及朝鼻、頭部位揮拳,致潘受有頭部外傷並蜘蛛腦膜下腔出血、左眼窩骨骨折及結膜傷口等嚴重傷害且未與潘女和解,犯後態度並非良好。

檢方主張,二審維持一審判決,對楊男重傷未遂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年,有量刑悖離比例原則、公平原則之違法。

最高法院認爲,檢方上訴只是對原審取捨證據與判斷證據證明力,以及量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經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爲違法,或單純再爲有無殺人故意事實之爭論,均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判決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