噴槍塞3歲女兒嘴灌肺亡遭判10年定讞 非常上訴結果出爐

鄺男律師與鄺男自行比對基因序列,認爲女童非他親生。(本報資料照片,袁庭堯攝)

2019年高雄3歲鄧姓女童和父親鄺姓男子到自助洗車場洗車,卻冤死在空氣噴槍下,最高法院認定是他用噴槍往自己女兒嘴噴擊致死,依故意對兒童傷害致死重判10年定讞。檢察總長以女童非他親生不構成家庭暴力罪及犯罪動機不明等理由提非常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

鄧母與鄺男在事發前爲男女朋友,2015年11月生下鄧姓女童後,2人並未同居,鄧母因2019年1月20日間另有要事,於是請託鄺照顧鄧童,鄺男駕駛轎車載女兒到高雄自由路上的加油站洗車,沒想到鄧姓女童卻死在轎車副駕駛座,臉、胸、腹部腫漲。

檢警相驗後認定鄧童喪命高壓空氣噴槍下,鄺男辯稱,女兒童因爲看她拿噴槍清理汽車覺得很好玩,就拿起噴槍使用噴自己的身體及臉部,他有制止,但後來女兒覺得有趣又拿起噴槍往嘴巴里面噴,他查覺狀況有異送醫急救,但到院前已呈現死亡狀態。

橋頭地方法院一審採用法醫研究所的鑑定報告,認爲鄧童自行玩噴槍致死,鄺男須負過失責任判刑1年10月,但高雄高分院二審佐以臺大醫院鑑定報告,依女童年紀、噴槍壓力等,認定是鄺男持噴槍往女童嘴部噴氣致死,逆轉重判10年徒刑。

這起悲劇發生後,偵審期間共有2份意見不同的鑑定報告,最高法院採用臺大醫院的鑑定結果,認爲3歲女童如果用噴槍朝自己嘴噴擊高壓氣體,會立即引發喉頭反射或者作嘔反射之防衛機制而鬆開風槍扳機,認定鄺男故意以噴槍噴擊女童嘴部致死,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