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歲兒前持刀殺妻 男判15年定讞

臺中一名男子酒後與前妻口角,一怒之下當着三歲兒子的面刺殺前妻,闖禍後他騎車載前妻就醫,但急救後仍傷重不治。最高法院審理後,維持二審認定,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確定。

潘千詩報導

判決書指出,46歲的朱姓男子在民國100年間與黃姓女子離婚,離婚後兩人仍偶有同住在朱姓男子位於臺中市租屋處。但朱姓男子不滿前妻曾在工作時,陪男客唱歌、喝酒,又因經濟狀況不佳,常遭前親家輕視,因而經常發生爭吵。去年10月28號,朱姓男子又與前妻吵架,懷疑對方另結新歡,竟持水果刀刺入前妻的胸部,直到前妻大喊「血已經噴濺到小孩身上」,朱姓男子才恍然回神,將前妻送醫,但急救後仍傷重不治。案發後,兒子證稱,看到爸爸刀子媽咪,還看到媽咪流血死掉。

臺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爲朱姓男子讓小孩目睹生父殺害生母人倫悲劇,必須面臨父親是殺人兇手的殘酷事實,將嚴重害到孩子的身心理健全發展,審酌他犯後將前妻送醫,在醫院停留約半小時才離去,也不斷打電話關心被害人傷勢,因此以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案件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