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與同事聚餐 主管兩度襲臀遭申訴竟辯稱「開玩笑」
男子阿德(化名)是公司主管,竟與女同事小美(化名)共同出差時,對小美2次襲臀。(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男子阿德(化名)是公司主管,竟與女同事小美(化名)共同出差時,對小美2次襲臀,被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起訴,案件經嘉義地院審理後,日前宣判阿德犯性騷擾罪2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德爲一公司部門主管,於今年4月20日下午4時35分,與小美前往嘉義與當地同事聚餐,在嘉義市某大樓前,趁小美不及抗拒,以手碰觸小美臀部一次。
第二次事件發生於同日晚間,兩人在高雄市的某咖啡廳門口,阿德又趁小美不備,從後方碰觸其臀溝。小美事後心情受創,最終選擇提起申訴。
阿德在庭上對指控矢口否認,表示兩次事件均屬「誤會」。他辯稱第一次僅是手勢指引廁所位置,第二次則是在提醒小美注意身旁的腳踏車,並未有意碰觸對方。其辯護律師更主張,小美事隔多月後才提出申訴,且未經公司內部通報,質疑其指控的真實性。
然而,法院審理髮現,小美於案發當天曾明確向阿德表達不適,但因職場關係未當場反抗。她於庭上陳述,阿德事發後仍以訊息騷擾、情緒勒索,導致她精神壓力極大,最終決定報案求助。
法院指出,阿德在公司內部接受性騷擾調查時,坦承曾「不經意碰觸小美臀部」,雖辯稱僅是「開玩笑」,但小美的證詞一致,且事發後多次記錄顯示,阿德行爲已超出合理職場互動界線。此外,調查過程中,法務主管也證實,阿德訪談時的陳述均爲自願,足以佐證其行爲屬性騷擾。
法院最終認定,阿德犯行事實明確,且違反職場倫理,對小美身心造成傷害,依性騷擾罪2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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