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主管要OL陪應酬醉後撿屍獲不起訴 二度偵查因「這事」大逆轉
男主管要OL陪應酬醉後「撿屍」不起訴,因「這件事」遭逆轉起訴。(示意圖/達志影像)
陸姓主管要求年輕OL陪應酬,OL酒醉後被帶往飯店休息,結果陸男趁機「撿屍」,對她上下其手撫摸下體,她因嘔吐驚醒發現陸男在脫她褲子,陸男才罷手,OL事後提告陸男猥褻,陸男一度獲不起訴,但臺灣高檢署將案件發回續查,臺北地檢署二度偵查後,依據OL的友人及男友證詞,逆轉起訴陸男乘機猥褻罪。
被害女子控稱,陸男去年2月要求她陪同出席客戶應酬,她因不勝酒力醉倒,客戶與陸男將她送往飯店休息,客戶並先行離去,獨留陸男與她在房內,趁她爛醉如泥機會,隔着外褲摸撫她下體,甚至動手脫她內褲。她因嘔吐驚醒拒絕陸男舉動,陸才罷手,事後憤而提告陸男。
北檢首度偵查時,陸男否認女部屬指控,辯稱當天將酒醉的女部屬送往飯店醒酒,脫外褲是幫忙她清理,當晚接到老婆電話要返家前,甚至代接女部屬電話,請女部屬友人前來照顧,並未趁機猥褻。
檢方因被害人身上並未驗到陸男檢體,認爲僅有女方一方指控,陸男罪證不足,將陸男不起訴處分。但被害人不服,向臺高檢聲請再議,臺高檢審查後,認爲全案偵查不完備,發回北檢續查。
檢方二度偵查,陸男依舊否認犯行,但檢方依據飯店當晚監視器畫面,值班飯店人員證稱被害人醉到不省人事進入飯店,被害人男友及友人也作證接到被害人電話,趕往飯店時,被害人崩潰淚訴,認定被害人與陸男並無過節,沒有誣陷理由,依乘機猥褻罪起訴陸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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