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會計遭資深副總襲臀 申訴後卻遭議論無奈離職怒求償
臺北市A女在興櫃股票公司上班,公司尾牙結束時遭資深張姓副總強抱、襲臀。(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市A女在興櫃股票公司擔任會計,去年公司尾牙結束時遭資深張姓副總強抱、襲臀,導致出現驚嚇、害怕、憤怒、悲傷、畏懼、憂鬱、恐慌等症狀就醫,A女復因被告於職場上之權勢,導致於向警方報案及公司內部提出申訴後,遭職場同僚議論,而迫於無奈下自公司離職,生計亦大受影響。因此提告要求被告損害賠償517460元,法院審理後認被告應給付原告97460元。可上訴。
原告主張,被告系任職於興櫃股票公司資深副總經理,她是公司之財務部人員,於去年2月20日離職。去年1月13日晚間,公司於臺北市五星級飯店舉行年終尾牙餐會,晚間10時許餐會即將結束,與會者陸續離席時,被告竟未經原告同意,乘原告不及抗拒,以手環抱原告,手掌隨即下滑觸摸原告腰部及臀部,致原告心生畏怖,感受冒犯,隨即掙脫被告之擁抱。
被告對原告之前開性騷擾不法行爲,顯屬故意侵害原告之身體自主權,亦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此等保護他人之法律,侵害原告身體、健康等人格法益,精神上受有相當痛苦,至爲明顯。
原告因遭被告前開性騷擾行爲,出現驚嚇、害怕、憤怒、悲傷、畏懼、憂鬱、恐慌等症狀,並因此對於人際互動之信任感蕩然無存,於案件發生後,分別於112年1月至7月11日至身心精神科診所就診合計8次,因而支出醫療費用2460元。心理諮商費3000元5次共15000元。因而請求被告給付前開醫療費用合計17460元及精神慰撫金50萬元。
法官調查,被告於前揭時地對原告爲性騷擾行爲,造成原告受有心理上健康傷害,原告精神上自受有相當之痛苦及損害。
法院審酌,被告加害情形、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認原告請求給付精神慰撫金5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8萬元爲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不能准許。原告可得請求之金額爲醫療費用17460元、精神慰撫金8萬元,合計共9746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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