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ike單車棄置亂象有解?北市府訂共享運具自治條例

圖文/7car 小七車觀點去年底 O-Bike 所引發的共享單車棄置亂象臺北市政府訂立「共享運具經營管理自治條例」,針對共享運具定義服務區、業者資格等。審查通過部分條文,其中也鎖定無樁共享自行車的亂象進行約束,此外臺北市交通局也將額外訂立業者應遵守事項辦法,其將規定業者經營規模的下限,擁有包括自行車的數量不得低於 2,000 輛,否則不準申請。

有關共享運具的定義,原草案條文指透過智慧型行動裝置,或自動服務導覽機等設備之應用軟體提供不定人使用之自客車機車或自行車,但因應設備可能不斷更新進步,經過法規委員會討論後決定刪除設備條文,改指「自助租借之小客車、機車或自行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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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業者申請許可程序、應備文件、提供車輛之數量 、使用權利金保證金營運許可內容及其他業者應遵守事項的辦法,交通局將訂管理辦法,再交議會備查

此次修訂的臺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規範對象除自行車,還包括共享機車和汽車,交通局表示,未來將明定業者車輛規模,共享自行車的下限數量爲 2,000 輛,共享機車 200 輛,共享汽車應有 20 輛。國內外經營共享運具經營業者,以依公司設立登記或認許之公司爲限。至於車輛數上限在汽車和機車上沒有限制,但自行車部分,考量數量過多將佔據較多公有空間,因此將在管理辦法中另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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