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連偷17年無法停止 法院送鑑定發現有「偷竊癖」給緩刑治療

徐姓女子17年來不斷偷東西,醫院鑑定她有精神障礙合併有「偷竊癖」,臺南地院判她拘役50日,給予緩刑治療。(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徐姓女子從17年前開始不斷地偷東西,曾多次被逮判罪,但仍無法停止偷竊行爲,彷彿上癮無法自拔,經法院送精神鑑定,發現她有精神障礙合併有「偷竊癖」,惟因她再度在水果攤偷香蕉等水果,事後雖歸還部分,仍被移送送辦,臺南地院判她拘役50日,給予緩刑治療。

判決指出,徐姓女子2018年8月13日上午,在李姓攤商經營的水果攤,偷拿攤上的兩串香蕉、4顆梨子和3顆火龍果後,騎車離開現場。經其他客人提醒有人偷水果,李姓攤商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確認後報警徐女事後拿回兩串香蕉、2顆梨子和1顆火龍果,私下藏放在水果攤下方夾層,但總數仍短少了2顆梨子、2顆火龍果。

徐女辯稱,案發當天因爲拜拜需要去買水果,挑完水果後發現下雨,她急着騎車離開才忘記結帳,後來發現自己沒有結帳,但又不知道怎麼跟老闆講,所以她就偷偷把水果放回攤架下方。水果短少4顆的部分,徐女說她無法理解爲何放回去水果攤上水果會短少,她強調沒有在路上吃掉。但法官勘驗錄影帶,及卷證資料,不採信其辯詞

法官指出,審理髮現徐女自2001年間開始,就不斷地偷東西,本應嚴懲,惟考量犯案當時,其本身理解能力與自我控制能力,確實皆有明顯降低情形依法減輕其刑,法官也相信徐女的犯罪行爲和她特別的身心狀況高度關聯。由於她在2016年再犯偷竊,經奇美醫院鑑定其確有精神障礙合併「偷竊癖」;2017、2018年間又犯竊盜檢察官也因其精神狀況不穩定,給予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法官判她拘役50日,給予緩刑治療,並在判決書特別註記,徐女並非貪圖他人財產惡人,只因她有個「帶着傷痕難以控制的靈魂」,所以,她最需要的是穩定接受治療,而非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