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師對學生「雙手比中指」遭起訴 因這理由判免刑

護理大學院校褚姓實習老師,去年在醫院講授課程,因交作業問題與陳姓學生起衝突,她公然以左右手對陳各比中指1次,法官判免刑。(示意圖,達志影像)

護理大學院校褚姓實習老師,去年在醫院講授課程,因交作業問題與陳姓學生起衝突,她公然以左右手對陳各比中指1次,陳提告後,檢方將褚女依公然侮辱罪起訴,臺北地方法院考量褚女已受校方的輔導,且避免無益之刑罰執行耗費國家資源與違反國民法感情,判決免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褚女是某護理健康大學之實習老師,陳姓實習生在醫院實習並接受褚之指導,但褚因與陳在遞交作業之溝通過程產生齟齬,去年8月16日她在醫院護理站後方,公然以左右手對陳各比中指1次,陳提告。

臺北地院法官黃傅偉審理後認爲,褚女雖以雙手比中指之動作侮辱陳的名譽,但她自始坦認犯行之態度,並一再向陳道歉,且表示已接受學校對其非正向教學之督導,已構成犯罪,故無從爲無罪諭知。

法官說,褚女的公然侮辱之舉,事出有因,且於犯罪動機、主觀惡性甚低,手段非屬極惡,情節尚屬輕微,且陳在案發時爲護理學生,卻見陳自始以「與褚女討論時,因不合被告之預期,便遭到不合理的對待,讓其感到羞辱、不舒服的感覺,而欲追究褚女責任」爲本案之訴求。

法官表示,陳一直未能發現對自身之學習態度、實習動機及將來之職業責任,有所反思、體悟,再審酌褚女無犯罪前科紀錄,案發時爲實習老師,任職在護理大學院校,並被派至本醫院指導學生,現仍任職該院校,案發後,校方安排她接受4小時的在職訓練課程及3次的教學輔導及訪視。

法官認爲,由應報、一般預防、特別預防或修復性司法之角度而言,對褚女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且依《刑法》減其刑後仍嫌過重,因此判決免刑,避免無益之刑罰執行耗費國家資源與違反國民法感情,且期她經此教訓,能深切惕勵,思量正向教學之作法與心態,以期投入培育未來醫護人員。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