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學生“騙”騙子3100元 被威脅要告她 反騙騙子,違法嗎?

(原標題:女大學生“騙”騙子3100元 被威脅要告她 反騙騙子,違法嗎?)

近日,湖南一大學生江儀化名)接到一個陌生來電,對方自稱是銀聯總行工作人員,要求其點開網絡鏈接立即轉賬到一個銀行賬戶上。而爲了博取江儀信任,對方先行給江儀的支付寶轉了3100元,要她將剩餘部分一起轉入到對方賬戶。但江儀懷疑是電信詐騙,並未及時轉錢,對方得知後立即威脅江儀,並表示要起訴她,讓她坐牢。

此事在網絡發酵後,立即引發網友熱議。對於江儀的行爲,以及被騙後又反騙騙子,追回受損財物的行爲是否違法,成爲衆人討論的焦點。爲此,紅星新聞記者諮詢多名律師進行解讀。

“騙”了騙子財物屬自力救濟,並不構成詐騙犯罪

北京市衆明律師事務所趙建立律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根據目前已知的案情信息,江儀在事前並不知道對方是否是騙子,只是在對方給其匯款後,懷疑對方是騙子拒不退還騙子匯款,她本身無意騙取他人錢財也並未實施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爲,只是在知道騙子的詐騙行爲後拒絕退款。

↑騙子提供了3100元的“誘餌”。圖據中青網

趙建立律師說,“從《刑法規定上看,江儀在意識到對方可能是騙子之前、之後,都未有“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財物的行爲,且事後還積極到銀行諮詢是否違法,且銀行工作人員向公安機關報案尋求公力救濟,其行爲實質是一種自力救濟,不符合《刑法》上關於詐騙罪犯罪構成,也不符合《刑法》上其他涉及財物犯罪的規定。”

廣東德納武漢)律師事務所尚滿慶律師則表示,在財物超刑事案件中,受害人除了有報警等對外尋求幫助的權利外,其自身也可以採取自認爲必要的挽救或者救濟措施,“在侵財類犯罪中,受害人如果‘當場’可以‘挽回’損失的情況下,我認爲是可以予以取回的,並且這種取回並不要求受害人清晰認識到所取回的財產必須與損失相當。”

↑江儀向警方講述自己的遭遇。圖據中青網

尚滿慶律師認爲,騙子爲“提高”江儀授信額度而取財,本身“墊付”只是犯罪預備行爲,因此江儀不可能構成詐騙,“這類似一些典型的搶劫現場,受害人打傷劫匪取回財產,其行爲並不屬於犯罪。”

江儀“騙了騙子錢”的行爲,嚴格上屬於不當得利

趙建立律師表示,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屬於不當得利。因此,儘管騙子實施的行爲涉嫌違法,但江儀‘騙了騙子錢’這個獲利行爲並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法律並未授權被騙人可以獲得騙子的財富本質上屬於不當得利。”騙子可以提起民事上的不當得利之訴,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利益,尋求法律對自己的權益保護。

此外,趙建立律師還說,如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騙子財物則涉嫌犯罪。“在本案中,江儀自身並沒有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也沒有實施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獲取騙子財物。”趙建立律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在日常的生活中,經常會發生一些受害者先是被騙走財物,後又通過自身手段又從騙子手中“騙”回財物的事情,“這就需要綜合判斷受害人的意圖、方式和騙取數額。”

趙建立律師說,如果受害人明知對方是騙子,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回騙子所騙取自己的等額及以下財物,屬於自力救濟,並不構成刑法上的違法犯罪,“但如果受害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超過自己被騙金額錢款達到一定數額,則涉嫌詐騙犯罪。”

“江儀一事中,3100元錢屬於騙子的‘誘餌’,即違法犯罪的工具,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追繳。”

法治評論員譚敏濤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如果受害人被騙後確實有財物損失,在“騙”回的金額裡,受害人可以拿回自己的等額財物,多出部分屬於贓款則應上交。如果“騙”回的金額低於損失價值,受害人可以要求騙子返還,“若騙子無力償還,又是刑事犯罪,那麼受害人是無法得到賠償,只能在騙子的量刑上進行加重。”

紅星新聞記者 羅夢婕

編輯 張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