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改革/朝野有共識 公務員自殺死亡遺族可撫卹

朝野協商討論年金改革。(圖/翻攝自ivod)

記者翁嫆琄/臺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16日繼續協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朝野有共識公務員若自殺,可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給予撫卹,但必須是因病或因財務家庭因素自行結束生命,若是因公務犯罪,在犯罪經判刑確定後,在免職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

除了將自殺死亡列爲在職死亡的撫卹原因之一,初審通過條文已授權考試院未來得依財政狀況經濟成長率消費者物價指數、退撫基金投資績效調整退休金,但各黨意見仍不一致。

同時,朝野也達成初步共識,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後,另核給遺族遺屬一次金,其分配除未再婚配偶領半數,其他依據由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平均受領。

至於退休人員行蹤不明時,究竟要不要暫停給家屬退輔給與,初審條例已通過要暫停發給,但藍委孔文吉有意見,認爲繼承人只要辦了失蹤登記,就還是能繼續領;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則質疑,如果當事人失蹤後回來該怎麼辦?朝野對此仍要另作討論,並無共識。

另外,朝野同意,退休公務員再任公職政府捐贈的財團法人、轉投資公司等,如果薪資超過基本工資,停領月退休金,盼能借此砍掉雙薪肥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