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警門崗私吞拾得現金1萬8400元 判刑3年

內湖分局員警黃俊智侵佔民衆遺失現金近2萬,遭法院依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報系資料照/李文正臺北報導

市內湖警分局警備隊員警黃俊智,2017年8月、9月間擔服大門門崗,遇到2名民衆拾獲皮夾現金,分別1萬300元、8100元,下勤務後,他直接將錢佔爲己有,並未依規定發還,遭拾獲民衆主動聯絡失主對質,他竟辯稱「沒有受理」。士林地院日前審結,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2017年8月24日上午11點,方姓民衆拾獲廖姓民衆遺失的皮夾,裡面有1萬300元以及證件,9月9日上午10時32分,魏姓女子拾獲不詳民衆遺失的錢包,內有8100元,正巧都是黃員擔任內湖警分局大門門崗,下勤務後,黃直接將皮夾現金佔爲己有。

直到9月15日,方男記得拾得物紅包上有電話號碼,當時他有抄下來,依號碼詢問失主,是否有拿回皮夾,對方纔說沒有,2人相約警局並通知督察組到場,調查後發現還有1件。

黃員辯稱,拾得物品的民衆趕時間,沒有停留下電話號碼後就離開,後來,他把很髒的皮夾放在印有「內湖分局」字樣白色信封內,不記得有紅包,之後放在機車龍頭下的置物槽,騎回警備隊駐地就忘記這件事,想起來再尋找就不見了。第2次也是放在櫃檯,後來就忘記了,沒有去登記也沒有佔爲己有。

警方調查9月9日發生侵佔遺失物,找下一班同仁作證,發現交接班時,黃並沒有告訴他有民衆撿到錢包,調閱監視器畫面雖然沒有看到黃將皮夾放入自己的揹包內,但理應與下一班接班同仁告知。而且,8月24日拾得遺失物被民衆發現後,督察組介入調查,黃竟然說:「沒受理、沒印象這2個案件」。法官認爲,員警不可能忘記,既然是不慎遺失,爲何沒有主動告知不慎遺失,藉以捍衛自身清譽,反而說謊推託,更證明黃將遺失物佔爲己有的意圖

判決指,黃身爲警務人員,不思廉潔自持、遵循法令,竟侵佔職務上所持有非公用私有之財物危害箴並減損公務機關執法威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