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拾獲477元、警察「暗槓」470元放口袋 保安警察貪汙判刑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6中隊警員易法華,涉暗槓民衆拾獲錢包內470元,依貪污治罪條例侵佔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起訴,易認罪,臺北地院審理,今判易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3年,向公庫支付5萬元,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檢警調查,2023年7月16日下午,黃姓民衆松山區小吃部拾獲張姓民衆黨員的皮包,裡面有張的身分證、健保卡、駕照、行照、黨證及477元現金,前往保安大隊1樓崗哨將皮夾交給當時正擔任門崗守望勤務的易法華。

檢方指控,易萌生貪念,未依規定處理,將皮夾內470元現金放入自己褲子口袋,再打電話通知值班小隊長將皮夾、證件以及剩下的7元交出。

小隊長後來與黃確認拾獲皮夾裡的內容物,加上張也至保安大隊領回皮夾,確認皮夾內現金已短少質問易,易於是將口袋中的470元掏出自首。

圖爲臺北地方法院。記者王聖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