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班睡覺1小時被開除起訴獲賠35萬

(原標題:張某上班睡覺一小時被開除!法院判決:公司支付賠償金35萬餘元)

張某是泰興一家化工公司的員工,工作已經有20年了。2024年前段時間,因爲在上班的時候,睡了一個小時的覺,被單位辭退,張某認爲公司解除勞動關係違法,於是起訴到了法院。今天,泰興市人民法院公佈了案件的詳細情況。

張某被拍到在自己工位上睡了一個小時的覺

張某是公司一部門經理,事發前一天,因爲開車到半夜,第二天上班的時候,張某以趴伏及躺仰的方式在自己工位上睡了一個小時的覺,半個月後,公司人力資源部工作人員給張某製作《面談表》一份,載明“張某上班時睏乏導致睡崗行爲。”張某在該面談表上簽字確認。公司工作人員在微信上還詢問:“張經理,您當天大概睡了多久?”“差不多一小時多點吧。”張某回覆到。

圖爲雙方的對話記錄

後來,公司工作人員向本公司工會委員會徵求意見後,工會出具《關於解除張某勞動合同通知的審批函》,同意以張某在上班期間睡崗,嚴重違法公司規章制度爲由,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同日,公司向張某出具《解除勞動該合同通知書》一份,載明:“張某同志:你於2004年入司,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因你上班期間睡崗,根據公司《員工手冊》第二章第三條第一款關於紀律的零容忍規定。經與工會協商同意,決定解除你與本公司的勞動合同,此後你與本公司將無任何勞動關係。”

張某認爲公司解除勞動關係違法,於是,起訴到法院。

法院審理查明,張某確實存在違紀行爲,但從其管理崗位特性及此次睡崗行爲的嚴重程度來看,睡崗1小時並未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極壞影響。用人單位行使合同解除權必須以勞動者有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爲發生爲前提,並且該行爲必須達到嚴重程度。從張某違紀行爲的動機、次數、後果、影響、損失等幾個方面考量,張某違紀行爲具有偶發性,且客觀上並未對某某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不宜認定爲“嚴重”,且張某入職公司20年,並多次被評優評先並晉升加薪,公司僅因其一次違反公司內部《員工手冊》規定,就以較爲粗暴的“一刀切”方式直接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顯然不具備合理性,同時,公司並無證據證明其《員工手冊》中的相關規定系經過民主程序制定。

最終,法院認定,公司解除與張某勞動關係違法,判決公司向張某支付賠償金35萬餘元。(江蘇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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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出差歸來直接回家被算曠工遭開除,雙方對薄公堂法院判了

出差後直接回家,在江蘇南京工作的徐先生卻被公司以曠工爲由開除,雙方因此對簿公堂。這種情況算曠工嗎?公司是否能以此爲理由開除員工?日前,法院對此事進行了判決。

員工出差後直接回家

公司以曠工爲由將其開除

2021年7月,在江蘇南京工作的徐先生和一家科技公司簽訂了一份爲期三年的勞動合同,擔任軟件工程師一職。日常工作中,他需要去全國各地出差,做相關設備的維保工作等。

而在2023年4月,公司人員審查徐先生的以往出差行程時,認爲他有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爲。在這份報銷單據上可以看到,徐先生於2021年11月22日早上八點半左右,乘坐高鐵從南京出發前往青島出差,並於同年11月25日早上9點半左右,乘坐高鐵返回。

徐先生的差旅費報銷單

公司人員通過打車行程單發現,徐先生返回南京的前一天,也就是2021年11月24日下午5點左右,就已經結束工作返回了酒店附近。

在公司看來,徐先生結束工作卻沒有當日返回,並且,他次日到達南京時是下午兩、三點鐘,屬於工作時間,但徐先生卻直接回了家,這種行爲已經構成曠工。

徐先生的打車行程單

徐先生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寫明,員工連續曠工超過2天(含2天),或在連續12個月內累計曠工3天,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並且無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此外,公司的員工手冊中也有類似規定。

於是,2023年4月25日,公司以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爲由,解除了與徐先生的勞動合同關係。

徐先生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截圖

江蘇省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副院長 馮曉華:公司認爲徐某有三次相同的行爲,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所以就作出解除與徐某的勞動合同的決定。

勞動仲裁判違法解除

公司不服遂起訴員工

徐先生收到決定以後表示不服,向江蘇省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請求,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以及項目獎金。該公司也提出了反仲裁請求,要求徐先生返還曠工期間的工資和出差補貼。

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爲,公司的解除行爲屬於違法解除,並支持了徐先生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以及未發放的項目獎金的請求。公司一方不服仲裁結果,將徐先生起訴至法院。

法院副院長接受採訪

江蘇省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副院長 馮曉華: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於徐某完成工作以後,未於當晚返回南京,次日返回後,又在工作時間內沒回公司工作,這種行爲是否屬於曠工。

公司一方認爲,徐先生出差時,多次完成了工作卻不當日返回,次日抵達南京時還在上班時間,他卻直接回了家,利用出差機會曠工,違反了公司員工手冊及勞動合同中的相關規定。公司合法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不應當支付其賠償金和項目獎金。

對此,徐先生一方並不認同。在徐先生一方看來,他的出差行程都是經過客戶同意及單位管理人員批准才定下來的,且公司的規章制度並沒有規定出差返回後必須立刻返回公司,因此他的行爲並無不妥。

庭審畫面

法院:員工選擇適當回程時間符合常理

公司屬於違法解除

那麼,對於這樣一起由“出差”引發的官司,法院會如何認定?

江蘇省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副院長馮曉華認爲,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確實約定了曠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也做了規定,但是在規章制度中並沒有規定徐某的這種行爲屬於曠工。

最終,法院審理認爲:

馮曉華表示,勞動者作爲正常的人也有生理休息等正常的需要,5點多鐘完成工作,選擇次日返回也合情合理。

對於出差回來後應該回公司還是回家,法院認爲,這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馮曉華表示,對出差的員工和在單位工作的員工實行不同的考勤方式,是絕大多數公司的做法。而且員工在外面出差多日,返回南京以後自己回家也符合公司人性化管理。

同時,法院審理認爲,徐某的出差行程均通過了公司審批,公司也不曾向他提出完成工作必須當日返回、出差回來後必須先回公司報到的要求,事後突然認定其曠工,存在不妥。

江蘇省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副院長 馮曉華:公司如果認爲該行爲屬於曠工,應該及時作出提醒,經過提醒仍不能正常出勤纔可以解除。

法院認定,公司解除與徐先生的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最終,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公司支付徐先生經濟賠償金5萬多元,以及尚未發放的剩餘項目獎金1萬多元。目前,案件款項已履行完畢。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有權對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行爲進行懲戒,但行使管理權,應遵循合理、善意的原則,和諧的用工關係既要有剛性的管理制度,也要有人性化的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