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開車帶開山刀辯稱要砍野草 被法官打臉罰8千元
林姓男子今年2月間駕車行經臺南市安平區,違停紅線遭警察盤查,被查獲車上有開山刀、BB槍各1把、BB槍彈1罐。林辯稱開山刀是爲了要釣魚砍野草,並拿BB槍趕野狗;但臺南地院法官認爲開車並沒有需要攜帶開山刀、BB槍或BB槍彈,認爲林攜帶刀及BB槍彈沒有無正當理由,不採信他的說詞,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8千元。
裁定書說,林於今年2月22日晚間11點20分,在臺南市安平區駕駛車輛違停紅線,遭警察臨檢盤查,警方目視車內有開山刀、BB槍各1把、BB槍彈1罐而當場查獲,警方認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器械移送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審理。
林於警訊時辯稱,他所購買的開山刀是爲了要釣魚砍野草,並拿BB槍趕野狗,沒有使用涉犯刑事案件。法官認爲,駕駛車輛並無需要攜帶開山刀、BB槍或BB槍彈,林攜帶開山刀、BB槍及BB槍彈並無正當理由,林的抗辯無可採。
法官審酌,扣案開山刀刀刃鋒利,BB槍外型仿真像黑色手槍,BB槍彈發射足以造成人或動物傷害,且查獲地點爲不特定第三人得自由通行場所,林當時駕駛車輛違停於道路邊,確無正當理由在公共場所攜帶刀刃鋒利具有殺傷力開山刀、黑色BB槍、BB槍彈,對公衆自有造成危險虞慮,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罰8千元。案可抗告。
林姓男子今年2月間駕車行經臺南市安平區,違停紅線遭警察盤查,被查獲車上有開山刀、BB槍各1把、BB槍彈1罐。林辯稱開山刀是爲了要釣魚砍野草,並拿BB槍趕野狗;但臺南地院法官認爲認爲林攜帶刀及BB槍彈沒有無正當理由,不採信他的說詞,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8千元。警察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