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啪啪13歲少女恐關10年 法官見她穿「馬甲衣」立判無罪

男子被控與少女性交,但北院認爲少女並未告知實際年齡,而且事發時身穿學齡少女不會穿的馬甲式內衣,所以認定男子主觀上無法知情少女實際年齡僅13歲,諭知男子無罪。(圖/中時資料庫)

前(2019)年5月間,一名男子透過臉書認識一位離家少女,同月30日凌晨,他們相約在男子住處,晚間男子在對方同意下,撫摸親吻少女胸部,並將生殖器插入其陰道內。由於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最重可處10年徒刑,因此男子事後挨告,但臺北地院查出,少女當時並未告知實際年齡,加上其身材及事發當日身穿馬甲式內衣,不像一般學齡少女的穿着,因此認定男子主觀上無法得知少女實際年齡13歲,最終判無罪;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內容指出,2019年5月30日凌晨,一名13歲少女獨自離家,從臺中北上至臺北西門町,並透過臉書聯繫男網友,雙方相約在男方住處。當日晚間,男子在少女同意下發生性行爲,但由於少女未成年,男子因此挨告,觸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可男子辯稱,少女穿着成熟,未告知自身實際年齡,也說自己沒在讀書,他纔會與其發生性關係,嚴正駁斥指控。

對此北院認爲,男子主觀上是否已知少女未滿14歲,確實有待商榷,因爲少女跟友人共用一個臉書帳號,上頭「2000年」是朋友出生年份,「8月21日」是少女實際出生月、日,可事實上其出生年份爲2005年,所以少女未主動告知實際年齡的話,男子很可能誤解。

再者,少女當時身高158公分、體重78公斤,身材不算瘦小,外貌不像一般國中、小學齡兒童,加上其身穿學齡女生不常穿的馬甲式內衣,也沒有足以辨識年齡的制服,或其他明顯象徵年紀的特徵,故基於沒有證據證明男子性交時,主觀上已知少女未成年,諭知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