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少女當「3日情人」摩鐵4度啪啪 男開價50K一毛不給
13歲少女在交友網站認識1名男子,男子稱用2萬5買她做「三日情人」,她需聊天、喝酒與性交,未料完成未給錢,又改稱以5萬包養她,事後仍未給錢。(示意圖/shutterstock)
桃園1名13歲少女小芳(化名)2018年在交友網站認識1名男子,男子稱用2萬5買她做「三日情人」,她需聊天、喝酒與性交,未料完成後男子未給錢,又改稱以5萬包養她,事後仍未給錢,小芳怒提告;法官發現男子月收入根本不到2萬5,沒能力給錢,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性交罪判4年徒刑。
男子提出人有對價之性交行爲,對小芳稱若提供所謂「三日情人」的聊天、喝酒及性交服務,可獲新臺幣2萬5000元,小方信以爲真後,107年11至12月間,均在桃園市大園區某摩鐵房間內,發生性交共3次,但事後卻收不到錢,之後男子又改口稱要「包養」,金額提升至5萬,同年12月再度發生關係。
小芳最後仍收不到錢,後來因小芳逃家被家人通報失蹤,警方尋獲她,纔將男子惡行揭露;男子在法庭上辯稱不知對方未成年,也否認欺騙,稱隨時可以拿錢給對方,是後來遲遲相約不成才沒給,但小芳稱是男子一直推拖,,藉故不給錢,自己則忙於與友人出遊,沒空追討。
法官查出,男子每月平均收入低於2萬5千元,無任何存款,每月中旬就會花光帳戶的錢,根本沒有能力做「三日情人」交易;一審法官依4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性交罪,判處3年4月徒刑,應執行4年6月,還要沒收他應給予的5萬元「包養費」犯罪所得;高院二審改判4年,最高法院近日審結,維持高院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