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賣房趁簽約熊抱女房仲 惡喊「妳的腰好細」…挨告稱:給成交機會

桃園1名林姓男子與32歲女房中相約簽約用印,竟趁女房仲檢查契約書之際,從背後熊抱摟腰襲胸。(圖:shutterstock/達志)

桃園1名林姓男子,2022年與32歲女房中相約簽約用印,竟趁女房仲檢查契約書之際,從背後熊抱摟腰襲胸,法院審理後依妨害性自主判處林男1年徒刑,林男不服上訴,遭高院駁回,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男爲出售房屋而認識32歲女房仲,並於2022年4月6日相約在桃園市中國信託銀行分行用印,詎林男爲滿足私慾,於下午3時26至28分許在該銀行之室內停車場內,趁女房仲檢查契約書之際,從身後撫摸女房仲腰部,並在耳邊說「妳的腰好細」、「妳有40公斤嗎」、「妳今天穿的好漂亮」等調情的話,見女房仲受驚嚇後而退卻,且明確表示拒絕。

林男被拒絕後竟仍不放棄,仍接續從身後撫摸女房仲腰部,及以下體貼住女房仲臀部,女房仲將其手撥開表示拒絕,林男復仍接續從背後以雙手將女房仲環抱起來使其雙腳離地,並用單手抓其胸部,違反女房仲意願爲強制猥褻之行爲。

一審法官審酌,被告爲圖一己性慾滿足,不顧A女意願,強制對A女爲上開猥褻行爲,侵害A女性自主權,更對A女之心理造成嚴重影響而須就醫治療,依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檢察官與被告不服判決上訴。

高院審理後認爲,原審所爲認事用法,與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且被告於上訴後仍辯稱所爲僅系出於關心A女、憐惜A女工作辛苦、想給A女一個成交的機會云云,仍在合理化自身犯行,毫無反省己過之意,堪認原審所審酌之量刑基礎迄未改變,檢察官上訴請求從重量刑,被告上訴否認犯行,均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