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出借套房慘被當「砲房」挨告 男喊冤檢警打臉判刑

▲每月花上萬元租套房卻無償借給不太熟的朋友使用,不知道朋友拿來當應召站「砲房」(圖/資料照/示意用,與本案無關)

記者楊佩琪臺北報導

臺北市黃姓男子每月花1萬1500元租下一小套房,卻被警方逮到應召集團泰國女子在套房內進行全套性交易。黃男喊冤,套房確實是他在住,一名綽號阿水」的朋友向他借用,讓找工作女友暫住,根本不知道最後被當應召站。不過檢警一一指出疑點打臉,臺北地方法院圖利容留性交罪,將黃男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根據黃男的說法,他在2016年10月以每月1萬1500元租金,租下臺北市一小套房自用,租期1年。大約半年後,綽號「阿水」的友人找他商量,因爲女朋友北上找工作,但還沒有住處,希望暫借黃男的套房住約1星期即可。黃男答應,自己則到另一朋友「阿豪」位在新生北路家裡暫住。

但2017年8月,警方在黃男的套房內,逮到與男客從事性交易的泰國籍女子,並循線破獲外籍應召站,以通訊軟體Line招攬男客,進行「全套」性交易,每次價碼約3000元到3900元。至員警查獲前,最少已有12名男客在套房內與泰國籍女子交易。

黃男強調,根本不知道「阿水」是做應召站的,「借用」的1個星期間,他怕打擾對方的女友,沒有回去查看。套房真的原本是他自己在住,每天外出返家還都會和大樓管理員打招呼。

不過出庭作證的警方一一打臉,表示查獲時搜索套房,卻不見任何男性物品,也沒有看到任何不屬於泰籍應召女的物品,顯見黃男在警方查獲前,有好長段時間沒住在套房。

更讓員警質疑的是,被問到「阿水」的個人資料,黃男回答不出來,如果真是黃男的「自宅」,按經驗法則,不太可能願冒風險交給不太熟的外人使用。況且大樓管理員雖有見過黃男,但都是「只有幾次而已」,黃男的說法顯然是說謊。

法官則認爲,黃男於審理期間表示,他沒有工作正在找,但身上有20到30萬元不等現金房租生活費就靠這些現金支付,這樣的說法有違常情,涉犯圖利容留性交罪,因此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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