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撿50元硬幣不還失主 法官認微罪判免刑

判決指出,陳男今年1月7日早上9時10分許,在臺北市興隆路附近拾獲侵佔他人遺失之PORTER牌錢包及裡面的50元硬幣。事後失主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逮到陳男,陳男坦認有撿拾錢包,但辯稱以爲是口罩才撿,撿了才發現錢包拉鍊被拉開,裡面沒有錢,他當時因想到可能是路人放紅包「找姐夫」的民間習俗而有些害怕,遂將錢包隨手丟棄於附近花圃,但員警陪同陳到該丟棄場所卻找不到,警訊依侵佔遺失物罪將陳男送辦。

依刑法第337條規定,侵佔遺失物罪,可處500元以下罰金。該罪雖屬輕罪,但爲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公訴罪。

法官依警方資料發現,陳沒有固定工作,平日以撿拾雜物維生,審酌侵佔遺失物罪爲罰金刑,犯罪情節單純,被害人所受損害不高,縱使科以最低罰金刑,以陳男財務能力不佳,自力謀生困難情況,判決有罪對社會教化意義亦不高,若依刑法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輕其刑仍嫌過重,判決陳男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