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回家的錢永遠比欠的賭債少 2孩不養家暴父法官准了

拿回家的錢永遠比欠的賭債少,2孩訴請不養家暴父,法官准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67歲男子阿國(化名)是2個孩子的父親,因年邁無法工作,名下無財產,獨自租屋居住,因而訴請孩子負起扶養義務。但孩子們指控,自幼由母親扶養長大,父親對家庭不關心,也因工作不穩定,拿回家裡的錢永遠比在外欠的賭債少,不順他的意還會拿皮帶抽打,時常聽到債主來跟母親討錢,因而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孩子們(A、B)指稱,當年父親趁母親外出工作後,還把女人帶回家裡,後來他們都曾腳受傷骨折,父親卻也還是漠不關心,母親纔會心寒帶,帶着當時當時16歲及15歲的他們,一起離開那個家,之後與父親未再有來往互動。

孩子A表示,自己目前離婚,育有一子,每個月薪資約4萬左右,目前身體狀況也不好,右腿有骨折過,還有高血壓、高血脂、糖尿病等問題,而母親現年63歲,身體狀況也不好,無收入,期間因創業失敗,有負債,不僅每月要繳銀行負債,還有家庭生活費用也需支付,真的沒能力再負擔父親的扶養義務。

孩子B則說,因腳有骨折過,無法使力,目前從事保全工作,每月薪資約3萬元,期間因創業失敗,有負債,每個月繳銀行負債1.6萬元,加上房租、水電4及母親伙食費等,已無能力再多加負擔。

阿國則辯稱,孩子們小的時候,他都有拿錢回家,也有負擔扶養費用,其中一個孩子要結婚時,他有出小聘6萬元,也有包辦結婚的場地餐廳,餐廳共20多桌,有10桌都是他付的錢。

法官認,阿國否認孩子們的指控,但卻無法舉證以證明所說屬實,勘認阿國在孩子們尚未成年時,無正當理由未善盡扶養義務,而且情節重大。因此,孩子們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請求免除對阿國的扶養義務,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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