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紅包不刁難廠商」高公局約僱水電工涉貪汙收賄 認罪繳回32萬

高速公路北區養護工程分局劉姓約僱水電工與趙姓約僱地磅操作員,輪流擔任路燈巡查標案的主驗官、協驗人員,楊姓、黃姓廠商爲了不被刁難審查及驗收,包紅包給兩人達成對價期約,劉男在4件標案中收紅包不法獲利32萬元。士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行爲收受賄賂罪起訴。

全案趙男、楊姓、黃姓廠商,今年4月經新北地方法院判刑,趙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4罪均免刑。已繳回犯罪所得58萬元沒收。楊、黃分別犯不具公務員身分,對公務員交付賄賂罪共2罪,應執行4月可易科罰金之行,均褫奪公權1年。

士檢偵辦劉男部分,2016年至2019年間,高公局北工處木柵段辦理年度工務段轄區路燈巡查維護工作,趙男負責承辦履約管理、計劃書審覈、材料進廠查驗與履約查驗,劉男則主辦或協辦履約查驗、驗收、監工。2名廠商未了不被劉男、趙男刁難各種文書審查、驗收請款等,分別以每期5千、1萬、1萬5千元行賄,劉在工程現場或辦公庫房收賄,不法金額累計32萬元。

劉男認罪坦承犯行,在4年度的標案中收賄,偵查中主動繳回32萬元犯罪所得。檢方日前偵結,認定劉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之行爲收受賄賂罪」共4罪,依法起訴,並建請法院依自白、繳回犯罪所得,減輕其刑。

士林地檢署。記者李隆揆/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