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3人相依爲命…臺灣同婚法不適用外國人 同志伴侶憂:小孩怎麼辦
即使同婚專法(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已於2019年5月24日上路,但來自新加坡的美蘋,仍因新加坡法律不允許同婚,導致她與伴侶小C無法在臺結婚,2人在伴盟(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律師協助下,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美蘋6月9日出庭時表示,因與小孩無法律關係,若太太出了意外,她真不知道小孩該怎麼辦,希望法院能判準2人婚事。
▲美蘋與小C(右2、3)在臺跨國同婚受阻,在伴盟律師協助下,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圖/記者羅志華攝)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律師表示,美蘋因不能與小C結婚、無法領養小孩,松山戶政雖以《涉民法》46條駁回她們的結婚登記,但臺灣的同婚專法已准許同性結婚,主張新加坡不允許同婚的法律,已違反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應依《涉民法》第8條排除,
律師認爲,同婚專法未限制國籍,不讓美蘋與小C結婚已涉及性歧視,希望能聲請大法官解釋,另外,臺灣也是國際間認可同婚的29個國家中,唯一限制跨國同婚的國家,法國跟比利時也都以類似《涉民法》第8條的法案,使跨國同婚過關,臺灣與柬浦寨間的通婚,也曾以類似方式解套過。
律師表示,民進黨目前全面執政,若行政院能提出辦法解決問題最好,但她參與跨國同婚改革多年,依美蘋與小C的處境,等待改革實在緩不濟急,且目前仍有上百對伴侶面對同樣問題,若法院能判準2人婚姻,對改革的推動肯定大有幫助。
▲伴盟律師許秀雯認爲,若法院能判準2人婚事,對推動改革很有幫助,當然民進黨完全執政,能直接提出辦法最好。(圖/記者羅志華攝)
松山戶政代表表示,他們只是依法行政;內政部代表認爲,目前跨國同婚,若他國不承認,我們也不承認,待修法後才能讓美蘋與小C登記,目前司法院已在研議中。
美蘋表示,小C接受捐精生下小孩後,2人共組家庭照顧小孩,但她因無法結婚、無法取得伴侶居留,目前只能憑工作簽證留在臺灣,要是之後工作沒了,她除了被迫離開外,也因與小孩沒有法律關係,除無法替小孩做醫療決定外,要是小C哪天發生意外,她真的不知道小孩要怎麼辦。
小C的家人都在國外,她希望能與美蘋在臺灣有個完整的家,「若我有意外,希望美蘋是小孩的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