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婚姻存續!仍與人夫同居 正宮怒告獲賠12萬

桃園一名人妻小美(化名)與阿德(化名)結婚後,卻發現阿德與阿芳(化名)同居。(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桃園一名人妻小美(化名)與阿德(化名)結婚後,卻發現阿德與小三阿芳(化名)同居,小美因此對阿方提出損害賠償,雙方言詞辯論後,法院最終作出判決,阿芳須賠償小美12萬元。可上訴。

小美主張,其與訴外人阿德結婚,然而被告阿芳明知該婚姻仍存續,卻在112年1至7月期間與阿德交往,並同居於桃園市,發生多次性關係。小美認爲,阿芳的行爲明顯超越一般男女交往的界限,侵害了她作爲配偶的法益,造成其精神上的痛苦,因此依民法請求60萬元的非財產損害賠償。

對此,阿芳則提出抗辯,表示阿德在交往期間隱瞞已婚的事實,直到小美主動聯繫她才得知婚姻存在。她要求法院駁回小美的訴訟及假執行請求。

經查,小美與阿德於某年結婚的事實無爭議,而阿芳在婚姻存續期間與阿德交往及同居的行爲亦被確認。阿德在法庭上證實,自己與阿芳交往期間,始終告知對方其與小美的夫妻關係,顯然雙方均明知對方的存在。

法院指出,阿芳的行爲已超越社交界限,明顯侵害了小美的配偶權益,造成其精神上的痛苦,依民法相關規定,阿芳應承擔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考量到各種因素,最終認定小美要求的60萬元過高,判決阿芳須賠償小美12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