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代言不實廣告「連帶受罰」 購物臺主持人也難逃

名人代言不實廣告連帶受罰」,購物主持人也難逃。(圖/記者嚴雲岑攝)

記者嚴雲岑/臺北報導

網路購物興起,業者爲了增加銷量,會請明星網紅代言人,但若被查獲廣告不實,或者有誇大、易生誤解情形,到底該罰誰呢?食藥署日前發函電視購物臺業者,闡明連帶責任,只要被查獲廣告不實,除了處罰廠商外,主持人或有酬庸關係的代言人,若明知產品無效仍協助宣傳,也須一併開罰。

根據食藥署統計,去年網路、電視購物違規廣告中,化粧品與食品佔比超過9成,總違規件數高達4836件,裁罰金額約1.02億元,其中又以廣告誇大不實居多。

食藥署企科組副組長遲蘭慧表示,近年來消費型態改變,民衆喜歡在網路購物,很多違規廣告都是在網路被查獲。依據《食安法》28條規定,若販售產品有誇大、易生誤解等情形,可處4萬至400萬元罰鍰,若食品宣稱療效,則可處60萬至500萬元罰鍰。

遲蘭慧表示,廣告的呈現是看整體表現,若代言人已知產品不具療效仍幫爲宣傳,就可依《行政罰法》依情節輕重處4萬至400萬元罰鍰,過去有零星開罰案例。而購物臺主持人若以誇大不實的方式宣傳產品,也須一併開罰。

有購物臺主持人就喊冤,表示自己「只領公司薪水」、「沒拿廠商分紅」爲何也要被罰錢?遲蘭慧表示,有些主持人會分享自己使用經驗,加上對民衆有號召力,還是要納規範,對民衆纔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