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老師手中有戒尺:各種教育懲戒流程非常嚴密

板子是用來懲戒輕微的失範行爲

11月22日,教育部發布了《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稿)》,明確了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

關於教師懲戒權的話題一直廣受社會關注。今年10月,仁壽縣城北實驗初級中學顏某因不滿班主任的批評教育持磚將其打傷。類似因懲戒權引發的師生衝突時有發生,以至於出現部分老師不想管、不敢管的現象。

在這樣的大背景下,如何劃清適度懲戒與變相體罰界限,出臺懲戒的具體操作措施,都是急需解決的現實難題。有人認爲,教育應以鼓勵、寬容爲主,無需懲戒,也有人認爲,沒有懲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放眼世界各國,對孩子的懲戒權其實早已有之。懲戒有因、行之有度是題中應有之義。

在很多人眼中以鼓勵、讚揚爲主的美式教育,懲戒權也一直相伴而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並不禁止在公立學校中實施體罰,實施體罰與否由各州自行決定。但是,教師懲戒權在美國很少被濫用,與懲戒相關的流程相對規範、嚴格,因爲只有程序上有保障,懲戒執行上才無需顧慮。

不當行爲

哪些行爲會被懲戒

沒有懲戒就沒有教育,懲戒是教育的一種天然權力。只是懲戒的界限和分寸在哪裡,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規定。美國有些地方懲戒極其嚴格,有些地方卻很鬆,讓人誤認爲只有鼓勵教育。

總體來說,美國教育中大家公認的應該懲戒的不端行爲包含有近三十種:不當行爲或者猥褻、疏忽行爲、對抗、撒謊、違反藥品條例、冒犯老師、犯罪和校外犯罪、公然挑釁、一再行爲不端、校園搶劫、性虐待、逃課、破壞公物、散漫、偷竊、脅迫、吸菸、侵害、踏入禁區、擅自集會、未經授權項目、非法出版、不安全行爲、惡意破壞、違規停車駕車、非法使用槍支等,瞭解以上類別就不會認爲美國對於學生很寬容了。

而對於學生的處罰包含:訓斥、停課、沒收、賠償、罰款、限制坐校車、學生證限制、社會服務、禁閉、寫保證書、上補習學校、留校察看、開除、交由司法機構處理等。

重要判例

聯邦最高法院以5比4判決學校勝訴

這裡不得不提到1977年的一個聯邦法院判例。Ingraham是佛羅里達州的一個八年級學生,因爲在上課時對老師的提問反應太慢,被打了20下,導致淤血並需要敷藥,多日無法去學校上課。另一名叫Andrews的九年級學生因爲常常有輕微的違規行爲,也遭到多次體罰,有一次導致手臂整整痛了一個星期。兩名學生的家長對此極爲不滿,向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訴訟。地區法院經審理認爲學校授權教師對不守規矩的學生實施體罰,並未違反學生受憲法保障的權利,駁回原告訴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最後聯邦最高法院以5比4判決學校勝訴。

聯邦最高法院在這個案子上的判決解決了關於學校體罰學生的最重要的憲法爭議:在公立學校中實施體罰不屬於憲法第八修正案所禁止的“殘酷與不尋常的懲戒”,只要校方能夠證明自己的程序正當,且懲戒舉措是對學生最好的教育。

上述案件的勝訴是一件不得了的事情,原因在於今後類似的各個州的案件就不用怎麼審批、家長也不用怎麼告了,因爲美國是“判例法”國家。不僅僅如此,由於這個案件的示範效應,美國法院對於學生狀告學校、狀告老師的案件也一併有了一個慣例,那就是“打都不違法”,類似因學生學術不端而被開除等其他處罰,就基本是學校勝訴了。

理念溯源

美國最嚴的“教育懲戒”由天主教學校實行

美國是一個移民國家,關於對學生能否體罰這件事從1620年代表美國精神的“五月花”號進入美國後不久就開始爭論。英國著名的哲學家約翰·洛克於1693年公開發表《教育漫話》,他高度評價教育在人的發展中的作用。在他看來,一個人所以成爲這樣或那樣,絕不是先天稟賦所決定的,而是後天教育的結果。雖然洛克稱體罰是最不適宜的一種教育方法,但他也認爲教師可以“偶爾爲之”,這個“偶爾”的條件就是“萬不得已”以及“極端情形”。

洛克的建議是,只有發自內心的羞恥心和畏懼心纔是一種真正的約束,也就是說,懲罰的目的是能夠真正觸動學生的內心,讓學生心服口服,而不僅僅是受了一些皮肉上的痛苦。

洛克是英國人,美國人很買賬,主流的新教英國移民繼承了這位英國哲學家和教育家對一般體罰的態度:可以打,但要慎重。

與早期對待學生寬鬆的新教教徒不同的是美國的天主教羣體。1820年英國吞併愛爾蘭,然後愛爾蘭又遭受饑荒,大量的愛爾蘭人進入美國,美國由傳統的基督教新教完全主導的國家開始變化,大量的天主教徒來到美國成爲中下層和工人。“在政府之外解決問題”的天主教學校開始盛行,經過100多年的鬥爭,天主教學校成爲美國基礎教育合法的主流教育機構之一。在憲法的框架下,美國最嚴的“教育懲戒”是由教規最嚴的天主教學校實行:校服穿着違規、不刮鬍子、頭髮不整齊、上課遲到、沒有帶校卡、儲物櫃違規操作、吃口香糖、違反飯堂紀律、隨意出入學校禁地、私自離校、不尊敬老師/嚴重不服從、無法完成寫作作業、無視學校要求、不服從/挑戰權威、吸菸/懷疑吸菸、語言不禮貌、故意損害他人財產,這些行爲在多數公立學校也許是正常的,但在天主教學校輕則責罰,重則開除,成爲懲戒的標杆。

既然在邏輯上其他非宗教私立學校只是不允許進行宗教教育,那麼校規當然可以參照天主教學校,於是美國每個學校都立自己的校規,違反校規得到相應的懲戒也是正常的。美國就此形成了一個法理上的懲戒鏈條:宗教學校可以按照宗教教義開除學生、私立學校可以按照校規開除學生、公立學校可以按照法律對違法學生開除(吸菸、吸毒、犯罪);對於實在管教不了又到不了犯罪形態的“熊孩子”,公立學校用高額的費用委託天主教學校管教(學生免費享受公立待遇,但交付天主教學校高達5萬美元一年的管理費);特殊學校(軍事學校與住宿學校)可以實行在憲法規定範圍內更嚴格的管制。

如何操作

各種教育懲戒流程非常嚴密

聯邦最高法院認爲憲法並不禁止在公立學校中實施體罰,實施體罰與否由各州自行決定。法官通常認爲,基於教育的目的,學校有權懲戒學生,訴訟案中法官所關注的大多是程序的正當性。

正當程序,一般而言包括:第一,學生是否被充分告知懲戒的原因;第二,學生有權聘請法律顧問爲其辯護;第三,學生有提出對自己有利證據的權利等等。

總體來講,整個美國以下事件都會被當作非常嚴重的事件而被懲戒:在學校攜帶槍支,未滿21週歲吸菸喝酒;暴力和語言侮辱;損害公物和佔有別人的財物;吸毒。以上各條,在美學生如果觸犯了而沒有被處理,幾乎很少見,而直接開除是最常見的處罰。

避免風險是美國教師和教育管理者在懲戒時首先需要考慮的。爲了避免風險,每個學校都會嚴格規定學生違規受到的懲戒,並且在流程上非常嚴格,例如申請、申訴、家長委員會、裁判委員會、執行權等,程序上有保障,執行上纔沒有顧忌。

美國的各種教育懲戒流程一般非常嚴格,處理、申訴、聽證、董事會作出決定等等,所有懲戒絕不會讓教師對學生單獨執行,更不會允許教師隨便毆打學生。

不過,既然美國的各種教育懲戒有嚴格的“民主流程”,這意味着所有申訴同樣要走“民主流程”,也就是說,如果學生覺得處理不公而跟學校吵架以及家長帶着孩子去學校理論,會受到另外一個非常嚴重的懲戒。即使家長有不滿,也需要通過程序去處理。

有些行爲,例如學業不及格、抄襲、作弊、學術不端,按照校規學校有很大的權力可以開除學生,在法律上基本不會敗訴,一旦處罰,學生和學生家長是不允許進入學校的,也免除了很多糾紛。

此外,校警在美國早已普及,他們可以持槍,可以具有警察的很多類似權力,甚至可以按照學校的規則打學生屁股,可以讓學生進入禁閉室,可以讓被開除的學生遠離學校,不允許受停課懲戒的學生進入學校等,校警可謂是教育執法懲戒的一個象徵。

如果學生擾亂教室秩序被關禁閉、被老師趕出教室、受批評學生想不開了自殺、被懲戒的過程中出現意外、碰到情緒激動的鬧事等,都有一套嚴格的組織和法制措施,正是由於這套法制措施,無理取鬧的事情很少發生。

配套措施

“打”須慎重,罵更要小心

美國的各級政府,對於學校規章制度的執行,一般非常尊重。當學校發生師生衝突或者學校認爲學生有暴力傾向的時候,全副武裝的警察進學校維持秩序,是很正常的事情。

當一箇中小學學生被學校開除,甚至被這個學區開除,就意味着他很可能失去免費讀書的機會,以及旁邊校區的錄取資格,也就意味着只能進入私立學校付費讀書,因爲美國高中孩子的父母必須送孩子讀書,對孩子管教不力的父母最後一個選擇是將孩子送入軍事高中和工讀學校完成學業,這對於誰來說都是一個比較艱難的決定。

教師照章辦事會不會給自己帶來嚴重或至少麻煩的後果呢?

不會。懲戒和懲戒申訴流程的分離,很大程度保護了教師的權利,教師根本不用直接面對後續可能發生的扯皮,因爲會有嚴格的流程去解決;再者,公衆輿論從來不會賦予學校教育更多不必要的社會道義責任:學校只是學校,離開法制的責任,教育不能承受社會之重。

按照校規去處理學生是美國學校的主權,那麼按照教師或者教授的評判標準行使教師的權力,就是教師的主權,這點上美國教師的權力很大。

例如,美國教授和教師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和標準去給學生不及格,學生基本上沒有申訴的機會。

那麼,如果這個教師腐敗或者嚴重不公怎麼處理呢?一般情形,是需要學生的聯名信達到一定比例,學校纔會處理,而且即使受理教師有錯甚至教師本人得到處理,學生的成績也未必會糾正,這就是教師治教,保證在學術上的絕對權威,教師纔有主權。

那麼是不是教師就可以隨便“打罵”學生呢?在高等教育範疇,教師和成年學生之間是公民關係,損傷榮譽、打人,都是很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爲,就不是教育懲戒了。

打人不行,罵人可以不?俗話說打不得、罵不得還怎麼管呢?罵更不行!美國是一個講究“政治正確”的國家,性別、年齡、性取向、政治、宗教都是碰不得的事情,教育主權只能在學術範圍內實行。對於基礎教育來說,罰站、低頭、禁閉、離開教室等是可以的,但是“罵”也是絕對不允許的,這就不是教育法範疇,而是“人權法”管理的範圍。

打學生是州立法和校規範圍內執行程序,而牽涉侮辱、人權、政治等敏感議題,美國教師都唯恐避之不及。

寬緩遺症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最終被貽誤的是學生

在法律範圍內,教師對於未成年人的主權是很大的,但並不意味着美國的教師會濫用這種權力,在使用懲戒權時也會比較謹慎。例如美國教師很少會呵斥學生,不會讓學生罰站,也不會不斷當衆批評一個學生,只要這個學生不影響教學秩序,以上都是教師的主權。相對來說,在美國政治正確的背景下,美國教師不會對學生伸手很長、美國家長不會對學校有過高的要求、美國學生也大多知道分寸而不敢隨便越雷池半步。

Brian White是美國賓夕法尼亞州一個學區的教育總監,他清楚地記得,在40年前剛開始任教的時候,校長聽了他的課,認爲他對學生太鬆了,於是把他帶到一個禁閉室,拿出一個板子,讓校警帶過來幾個違規的學生,舉起板子就打。但是這件事情之後,賓州州立法規定該州不得體罰學生。在1977年之後,陸續有20多個州禁止體罰學生(打板子),目前還剩下19個州的公立學校合法體罰(授權卻只有18個州)。

很多“反體罰人權組織”每年在白宮遊行,提醒美國公衆每30秒美國就有一個孩子被學校“打屁股”。在不斷的爭議聲中,使用法定允許的懲戒權讓學校越來越小心。事實上,有這個權力的多數學校並不使用這個權力。

1977年之後,即使是可以打學生的各個州,也逐步把打學生的“刑具”統一成象徵性的板子而不是棍子,且執行的流程越來越嚴格。老師上課舉起板子就隨意打學生雖然在有的州不違法,但是各個學校有自己的校規,違反校規的老師也一樣會被懲戒甚至被開除。

近年來,美國學校體罰的案例也有所減少。在2002-2003學年聯邦政府統計,估計有30萬兒童在學校至少受到過一次體罰。在2006-2007學年,這一數字減少到223190例。根據美國教育部的數據,在2011-2012學年,超過166000名公立學校的學生受到了體罰。在2013-2014學年,這一數字減少到109000名學生。

奧巴馬當總統的時候就希望美國學校管得多一些,認爲美國的教育落後於中國的基礎教育。由於教師和學校只在法律範圍內做正確的事情,且盡責未必盡心,教師和學校完全按章辦事也造成飽受詬病的“不求進取”的學生和並不讓人滿意的基礎教育。孩子很容易受到不良誘導,導致學業下降,跟不上課等。

美國之所以發佈“不讓一個孩子掉隊”法案,就是因爲連一向尊重州教育自治權的聯邦政府也認爲太多孩子由於對學業要求不高而落伍,落得太多了,很多讀書多年的孩子算術和拼寫能力像沒有上過學一樣。

美國家長不會希望教師“像對待自己孩子一樣對待學生”,教師也不會盡心到“只爲了學生將來好”而越雷池半步去懲罰學生,甚至明明知道學生有很多違規行爲,只要不在學校和教師眼皮底下,誰都不會去管這些閒事。

再加上近幾十年教會勢力普遍下降,原本由教會承擔的社會規範職能並沒有有效填充,因此美國學校的“熊孩子”犯罪率也是不低的,校園暴力、吸菸、吸毒成爲頑疾。

(本文作者繫上海海事大學副教授,中國信息協會教育分會副會長,美國匹茲堡中華文化語言學校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