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糧交罰款”何以引衆怒?

據報道,近日,因農忙需要,安徽某村村民顧小虎開小貨車購買1500元柴油自行運回,供自家農機使用。回程途中卻被交管部門以涉嫌“未取得危險品道路運輸許可證擅自從事道路危險品運輸”爲由扣車,並要求交罰金3萬元,顧先生只得通過賣糧、借錢交足罰款。

這一罰單看似有理有據,但未必經得起推敲。僅就法律規定而言,3萬元罰款恐怕也懲治過重。有律師就提出,有關條例所稱的道路運輸經營,是以營利爲目的的運輸行爲,而村委會已證實顧某所拉少量柴油爲自用。同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也明確了載運小量危險貨物時運輸條件的豁免等相關內容。因而,暫扣車輛並罰款很可能屬於法律法規適用不當。

私自運輸柴油、汽油等危險物品確實有風險,但農民也有自己的苦衷。農忙時節危險品運輸車輛不太可能進入田間地頭,很多履帶式農業機械根本不能獨立上路,即便能上路也難免耽誤農時、增加成本,這時自用貨車運輸燃油也就成了最便捷的方式,這既是很多農民的無奈之舉,也是農村一些地方普遍性做法。如果農民僅因一次小錯,就搭進去一年收成,這種執法方式恐怕缺少人性化考量。更何況,私運柴油、重罰農戶,加油站怎麼罰的?目前仍沒有交代。如果對加油站聽之任之,卻重懲農戶,豈不是頭痛醫腳?

近些年來,類似小過重罰的報道屢見報端,如餐館賣“拍黃瓜”被罰款5000元,蔬菜批發店8斤尖椒農殘超標被罰5萬元,商販土豆每斤漲6毛被罰30萬元。這些小過重罰案例,幾乎都能找到相關法律依據,有的甚至看起來已是“法外開恩”、從輕處罰了,但憑藉其過罰不相當的誇張程度,依舊屢屢“出圈”,成爲律師、媒體工作者爭論的焦點。值得一提的是,很多重罰對象處於弱勢地位,即便是吃虧了,也往往面臨維權成本過高、時間過長等問題。

最高檢在今年年中的新聞發佈會上就表示,類似“小過重罰”行爲“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也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執法部門存在的價值和意義,也是爲社會環境、行業發展、個體生存等創造良好的環境,執法只是達成目的的手段,若只考慮執法嚴不嚴,卻忽視被執法對象權益和生存狀態,恐怕捨本逐末了。試想,如果農民自運柴油動輒罰款數萬元、小商販“拍黃瓜”動輒被罰幾千塊,這不僅會挫傷行業信心、打擊經濟社會發展,還會造成“普遍違法”下的“選擇性執法”,加重社會對立情緒。負面影響如此,遑論爲農業、工商業發展等營造良好環境?

此前,這類重罰現象多發生在工商服務業,這次農民也遭遇數萬元重罰,讓人驚愕。相比其他產業,農業仍是比較效益低的弱勢產業,降低生產成本仍然是提高農業效益、農民收入的有效手段。無論是動輒數萬元的重罰,還是過於嚴苛的加油規定,恐怕都不利於節省成本、增加效益。從這點看,呵護好農戶生產積極性,固然要各類助農補貼、惠農政策,但在執法端,也應適時“網開一面”,避免涉農執法隨意性讓個體蒙受不當損失。(韓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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