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再婚完全不理她們 53歲失智被安置!2個女兒準免養

媽媽再婚完全不理她們 ,53歲失智被安置!2個女兒訴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化名)身爲2個女兒的母親,卻被她們指控,在她們年幼時就與父親離異,母親後來改嫁,從未對她們盡過扶養義務,全由祖母扶養成人,母親未給予扶養或照顧,全然未盡人母之責,導致她們與母親長期處於感情疏離的狀態,因此依法聲請裁定準予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小萱表示,對於2個女兒的主張沒有意見,同意她們的聲請。法官認,民法第1114條第1款固有明文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法官考量,小萱現年53歲,於2023年所得收入爲0,名下並無財產,本身罹患失智症,現在被安置在護理之家照顧,足認小萱已無謀生力,又無財產足以維生,自有受人扶養之必要。

法官審酌,2個女兒的父親過世後,由祖母扶養監護,而小萱再婚時,2個女兒分別才2歲、4歲,且自1992年起就由祖母扶養成人,小萱在2個女兒幼年時,依法本負有扶養義務,卻無正當理由而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免除2個女兒對小萱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