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上評丨醉酒女子被碾軋身亡,不能苛責好心的“送歸者”

這是一起因車禍引發的追責糾紛。

據報道,上海的艾小姐在當地一家KTV聚會,和同行者趙先生醉酒後被工作人員攙扶出來。二人的朋友沈先生看到這一情況,出於好心,開車送二人回家。在一處路口,艾女士說要吐,兩人下車後,示意沈先生可以離開了。不料,兩分鐘後,艾小姐竟躺在公路中間睡着了。趙先生意圖提醒和阻攔過往車輛,但艾小姐還是被一輛路過的小汽車碾軋身亡。

事後,經交警調查認定,死者艾小姐負主要責任,撞人的駕駛員車速過快負次要責任。但死者家屬追究完肇事駕駛員責任並取得賠償後,又一紙訴狀追究沈先生的責任,向沈先生和KTV共同索賠75萬多元。不過,法官駁回了其全部訴訟請求,沈先生不需要進行賠償。

對於共同飲酒後發生交通事故、醉酒死亡等意外事件,責任如何區分和判定,法律有明確規定。根據《民法典》,“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也就是說,有過錯者承擔過錯責任,共同犯錯者需要連帶擔責。

一般來說,作爲同飲者並不能置身度外,把責任推卸得一乾二淨。如果同飲者存在先行不當行爲,包括強行勸酒、灌酒、逼迫飲酒等,那麼同飲者應當負有高度注意義務,防止危險發生。如果飲酒者陷入醉酒的危險狀態時,其他同飲者還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因重大過失導致同飲者受損害的,也需承擔相應責任。

問題在於,此次事件中的沈先生並非同飲者,他只是艾小姐和趙先生的朋友,偶遇兩人醉酒後,出於朋友間的善意和熱心而提供幫助。所以,沈先生並沒有同飲者的法律義務。

那麼,沈先生開車送兩人回家,是否會因這一“前置行爲”產生新的法律義務呢?當然有。作爲司機,有必要在駕駛過程中,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儘可能保證同乘者的安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種法律義務並不是“無限責任”,不能上綱上線。

根據《民法典》,“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意思就是,只要司機不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就算出了事故有責任也應當減輕;如果沒有過錯,當然也就不必擔責了。

立法之所以如此,目的很簡單,就是爲了保護良善的公民,維護助人爲樂的社會價值觀。一個健康、文明的社會,理應是守望相助的公民集合體。在現實生活中,一個公民出於好心,站出來幫助他人,本來就值得鼓勵和表彰。如果被幫助者出了點意外,挺身而出者就需要承擔無限賠償責任,又如何激勵更多的公民向善施救呢?

回到這起事件,年輕寶貴的生命就此隕落,固然值得同情,但並不能因此而任性地歸咎他人,讓良善公衆爲此買單。交警部門早有認定,本人酗酒承擔主要責任,路過的汽車有次要責任,這是定分止爭的依據。對於好心的送歸者,從法律上,看沒有過錯;從情理上講,也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法官的公正判決,還原了事實真相,釐清了是非脈絡,也捍衛了公道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