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醉臥馬路被軋身亡送人者遭索賠
本報記者 餘東明 張海燕
近日,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一則民事判例引發熱議。一女子與一男子深夜在KTV醉酒,朋友沈先生將二人送至住處附近後駕車離開,該女子並未回家而是橫躺到車行道上,被過往車輛碾軋身亡。親屬向肇事司機索賠後,反將友情幫助的沈先生和KTV告上法庭,網友紛紛表示“好人難當”。
法院經過實地調查後,認定沈先生的行爲屬於“好意同乘”,無需承擔責任。《法治日報》記者就此採訪了本案審判長範雄凱法官,還原案件審理經過,並進行釋法說理。
深夜送人反被告
深夜送人,司機先行離開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這成了死者艾小姐家屬狀告送人者沈先生的理由。
艾小姐家屬認爲,艾小姐與趙先生在一家KTV深度醉酒後,KTV委託沈先生將醉酒的二人送回家,沈先生沒將他們送到家,便讓艾小姐下車任由她橫臥在馬路中間,導致她被汽車碾軋身亡。KTV和沈先生都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該對肇事司機交通事故案件中賠償不足部分,至少連帶承擔60%的賠償責任。
沈先生辯稱,自己的送人行爲並非受KTV委託,而是友情幫助,自己與艾小姐、趙先生原本相識,以前也送過二人回家。自己將艾小姐、趙先生送到趙先生住處,在距離住處巷口90米左右處,艾小姐要下車嘔吐,所以才讓二人下車,二人下車後往住處走去,沈先生就開車離開了,也沒有收取車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KTV也辯稱,艾小姐死亡系交通事故所致,KTV在經營場所內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艾小姐的死亡無因果關係,不應承擔責任。
第三人趙先生稱,自己與艾小姐一起飲酒後,共同乘坐沈先生的車子返回住處,當時也是醉酒狀態,意識不清,只記得艾小姐下車後就躺在路上,想拉她起來,沒拉起來,擔心其他車子撞到艾小姐,就在馬路上攔車,還因此構成了尋釁滋事罪。
最後90米誰擔責
法院根據現有證據,並多方覈實,確定沈先生並未收取乘車費用,其行爲應認定爲“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是駕駛員基於善意互助或友情幫助而允許他人無償搭乘車輛的行爲,具有無償性、合意性、非法律拘束性的特點。”範雄凱說,在這種情況下,駕駛人有過錯的才承擔責任,並且一般情況下應減輕駕駛人的責任,除非駕駛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纔不予減輕其賠償責任。
然而,沈先生是否有重大過失,還要看這最後90米究竟是否有導致重大事故的可能。
本案主審法官專門來到沈先生將人放下的地方,經實地查看,這裡位於住處的巷口附近,雖然離住處仍有幾十米距離,但該下車點位於住處的同側路邊,沈先生靠邊停車後,等到艾小姐和趙先生在路邊正常下車,纔開車離去。
法院認爲,沈先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其停車位置與艾小姐死亡之間不存在侵權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係,遂依法判決沈先生不用承擔責任。在法院協調下,KTV出於人道主義,自願補償原告一定金額。
公正判決揚善意
“法院的判決不僅是對個體行爲的合理評價,也是對社會責任和道德義務的尊重。”範雄凱說,通過這樣的判決,法院向社會傳遞了一個明確的信號:法律鼓勵和保護善意行爲,同時也要求每個人在社會交往中承擔起應有的責任和義務。
在此案中,艾小姐與趙先生深夜醉酒,前者不幸喪失生命,後者醉酒後在路上四處攔停車輛,甚至毆打過路司機,並造成三輛車受損,超出合理限度,最終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刑罰。
“每個人都應對自己的行爲負責,我們希望以公正裁判爲社會樹立行爲規範,讓善意送人者免於擔責,讓大家對相關社會行爲產生的後果有明確的預期,切實發揮司法裁判引領社會行爲價值風向標的作用,通過一個個鮮活的案件引導形成良好社會風尚,凝聚向上向善力量。”範雄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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