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上評丨女格鬥運動員遇猥褻,報警、不反擊也是權利
近日,一則“女格鬥運動員遭男子強制猥褻因未反擊遭網暴”的消息引發網友關注。一些網友對這名女格鬥運動員徐女士的行爲表示不解:“既然已經練了格鬥爲什麼不動手嚴懲惡人?”有網友甚至質疑徐女士“放縱了惡人”。徐女士說,“我的社交媒體都爆了,好多人都來罵我爲什麼不還手。”
徐女士是運動員出身,小學六年級時進入體校學習柔道,曾多次代表國家隊參賽,獲得了柔道黑段。2020年她從柔道退役後轉型成爲一名綜合格鬥選手至今。徐女士遭男子強制猥褻,事發時是晚上,她即將走入小區時,發現身後有一名男子一路跟隨着她,並走到她跟前詢問聯繫方式。徐女士擔心該男子身上有刀,於是將該男子引到路邊超市附近較爲明亮的區域。儘管如此,該男子仍然不斷靠近她並實施猥褻,而她也在避開時被男子推倒。
徐女士迴應當時,“考慮到我是綜合格鬥運動員,下手可能會比常人稍重,擔心無法掌控尺度而引發嚴重的後果,我最終選擇報警。”其實,徐女士的“不反擊”是一種冷靜與智慧。
一些質疑徐女士的言論依據,主要集中在:徐女士出手反擊屬於正當防衛,爲什麼沒有選擇“該出手時就出手”?
首先,既然正當防衛是一種權利,那麼,應該強調的是政府職能部門、司法機關對於公民行使這種權利的保障責任,而不是要求權利主體一定要行使。是否行使正當防衛權利,有賴於權利主體的自我選擇,公衆不要誤解權利這層最基本的含義。
其次,設身處地地爲徐女士想一想,她當時的決定也是理性思考的結果。
她作爲專業格鬥運動員,出拳殺傷力是很大的,極有可能會造成對方骨折以及暈厥,這方面的邊界不太好把握(無論是從物理傷害層面,還是司法定性方面),特別是要考慮到當事人可能希望以“最小的成本、最低的風險”擺脫麻煩、保護自己時。雖然我國刑法明確賦予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利,特別在面對嚴重的暴力犯罪,如強姦、故意傷害或殺人等對生命構成直接威脅的情況時,公民擁有無限防衛權,但是徐女士作爲一名綜合格鬥選手,更清楚自己反擊的殺傷力,所以她選擇了及時規避、引至明亮街區等手段擺脫糾纏,並及時報警,這既保護了自己,又懲治了違法者。
我們強調“法不向不法讓步”,要保衛的是公民該出手時就出手的勇氣,不讓正當防衛成爲一種麻煩和“風險”,而不是讓“出手”成爲公民面對違法犯罪分子挑釁時的“義務”,更不是譴責、網暴“沒有出手”的被害人,這完全是南轅北轍了。不行使權利不是錯,不保護權利纔是錯;挺身而出是勇氣,強迫別人挺身而出不是“勇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