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占身障車位注意了! 立院初審通過最高可開罰1200元

▲未來若佔用身障車位,可依法開罰最高1200元。(圖/東森新聞

記者賴文萱/臺北報導

室內停車場賣場百貨公司停車場的的身心障礙車位常被非殘障車輛亂佔用,先前因停車場不屬於道路,因此依法只能勸導移置,罰不了違規者。立法院交通委員會18日通過《停車場法》修正草案,未來亂佔用身障車位者,可依法開罰600元至1200元。

立院委會停車場法初審通過。(圖/翻攝自立法院議事轉播系統

立委李昆澤及洪慈庸等人擬具修正《停車場法》,禁止佔用身心障礙停車位,並訂定相關罰則比照路邊停車開罰,18日在交委會上初審通過。此次修法是針對路外停車場部分,適用對象爲停車場經營業者及停車場所有人,百貨公司、大賣場的收費停車場都包含在內。

未來,若無相關停車識別證亂佔用身障車位者,可罰600到1200元。另外,此次修法也訂定,若發現有車輛亂佔用身障車位,停車場所有人及停車場經營業者通報主管機關交通部)或警察機關,若業者不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可罰1800元至3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