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占身障車位注意了! 立院初審通過最高可開罰1200元
▲未來若佔用身障車位,可依法開罰最高1200元。(圖/東森新聞)
室內停車場或賣場、百貨公司停車場的的身心障礙車位常被非殘障車輛亂佔用,先前因停車場不屬於道路,因此依法只能勸導移置,罰不了違規者。立法院交通委員會18日通過《停車場法》修正草案,未來亂佔用身障車位者,可依法開罰600元至1200元。
▲立院交委會停車場法初審通過。(圖/翻攝自立法院議事轉播系統)
立委李昆澤及洪慈庸等人擬具修正《停車場法》,禁止佔用身心障礙停車位,並訂定相關罰則比照路邊停車開罰,18日在交委會上初審通過。此次修法是針對路外停車場部分,適用對象爲停車場經營業者及停車場所有人,百貨公司、大賣場的收費停車場都包含在內。
未來,若無相關停車識別證亂佔用身障車位者,可罰600到1200元。另外,此次修法也訂定,若發現有車輛亂佔用身障車位,停車場所有人及停車場經營業者應通報主管機關(交通部)或警察機關,若業者不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可罰1800元至3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