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媒公佈「中華臺北」等禁用詞? 原來2007年就有了
中國官媒新華社在2007年發佈的一篇文章,突然又被翻出轉載,甚至被當成大陸要加強矮化臺灣的證據。這篇文章明定媒體報導中的禁用辭彙,,分出「社會生活」、「法律」、「民族宗教」等進用辭的分類,還有「涉及我領土、主權、港澳臺」、「國際關係」等較敏感的禁用辭語,其中「中央」、「中華臺北」、「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兩岸三地」等語臺灣主權相關的用語都被明令禁止。
據報導,新華社在《新聞閱評動態》第315期發表的《新華社新聞報導中的禁用詞(第一批)》當中,規定了媒體報導中不准許出現的辭彙彙集,有許多對弱勢族羣帶有歧視意味的用語都被禁用,例如指涉身心障礙者時不可使用「殘廢人」、「獨眼龍」、「瞎子」、「聾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稱,而應使用「殘疾人」、「盲人」、「聾人」、「智力障礙者」等用語。
文章中也規範提及,當報導中提到商品或醫藥時不得使用誇大或有廣告嫌疑之詞語如「最佳/最好」、「藥到病除」、「根治」等用語;對藝文界人士也不可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詞,只可用「著名演員」或「文藝界人士」等。在法律案件上,新華社的規範明定在罪犯受到審判確定之前只可稱呼爲「犯罪嫌疑人」,另外犯罪嫌疑人家屬、涉案未城年人或精神病患等皆不可公開提及姓名,以保護當事人。
在「涉及我領土、主權、港澳臺」的項目中,規範明訂「香港、澳門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臺灣是中國的一個省。在任何文字、地圖、圖表中都要特別注意不要將其稱作『國家』。尤其是多個國家和地區名稱連用時,格外注意不要漏寫『(國家)和地區』字樣。」另外,也規範寫道臺灣當局政權系統時應該加上引號,如「立法院」、「行政院」等。
不得出現的字樣有「中央」、「國立」、「中華臺北」等,對臺法律事務不得使用「司法協助」、「引渡」等國際法上的正式用語,特別嚴禁使用「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來稱呼臺灣領導人,即使加註引號也不得使用;「法律」一詞應改爲「臺灣地區的有關規定」、「港澳臺遊客來華旅遊」則應改爲「港澳臺遊客來大陸(內地)旅遊」。
報導中對於主權糾紛之地也有詳細規範,例如不得將南沙羣島稱爲「斯普拉特利羣島」、釣魚臺不得稱呼爲「尖閣羣島」、新疆不得稱爲「東突厥斯坦」、臺灣也不得稱做「福爾摩沙」,若必須轉述則要加註引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