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明確化毒駕認定標準 致人於死最重處10年

立法院會今天上午三讀通過「陸海空軍刑法」修正案,明確化毒駕認定標準。圖/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陸海空軍刑法修正案,現役軍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關之物,或者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第1項條文規定,現役軍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若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物品,導致不能安全駕駛,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條文增訂處罰類型,現役軍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若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關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的品項及濃度值以上;有其他情事足以認定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導致不能安全駕駛,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2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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