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零容忍 立院三讀明定執法標準

立院修法將毒駕行爲執法標準明確化。圖爲警方在車禍現場查獲多包毒品。(民衆提供/潘虹恩臺中傳真)

立法院會8日三讀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條修正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若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他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的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若致人死傷,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去年推出《刑法》修法草案,因行爲人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極易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致無辜行人傷亡,導致家庭破碎,爲免悲劇一再發生,如同防制酒駕作爲一般,嚴懲毒駕;這次修法將毒駕行爲執法標準明確化,明定毒駕者尿液驗出陽性反應,即構成公共危險罪,使第一線檢警執法能更有成效。

現行條文雖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但並無明確化的標準規定,例如,酒駕有明文標準規定,爲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若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的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導致人傷亡,致人於死,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表示,本次修法將毒駕行爲執法標準明確化,並採取毒駕零容忍的法律規範,以符合社會嚴禁毒駕行爲共識;法務部指出,將盡速邀集衛福部研議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陳報行政院公告,展現打擊毒駕犯罪及守護國人安全之堅定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