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泉破獲非法狩獵案 9人被抓!

近期

龍泉市成功破獲一起非法狩獵案

抓獲犯罪嫌疑人9名

目前

其中5名嫌疑人被移送起訴至檢察院

一起來看

案件詳情

8月12日

龍泉市上垟派出所在線索排摸中發現

曾某某存在使用氣槍非法狩獵的行爲

隨後

上垟派出所協同該市食藥環知大隊

對曾某某展開調查

“我知道用氣槍打獵是非法行爲,但還是抱着僥倖心理,以爲不會被發現。”落網後,曾某某懊悔不已。經訊問,曾某某承認在2023年底至2024年8月間多次在龍泉市寶溪鄉等地使用氣槍進行打獵,非法捕殺野生白鷳、黃麂等野生動物的犯罪事實。

通過細查

民警很快又鎖定並抓獲

廖某某、殷某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

查獲“三有”保護動物黃麂肉塊若干

氣槍子彈140發,鋼珠96顆

經查,曾某某、廖某某等9人在山林裡使用氣槍進行非法捕獵,曾捕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白鷳3只以及野生華南兔、野生黃麂等“三有”野生動物8只,嚴重破壞了龍泉生態環境,涉嫌非法狩獵。

目前

5名嫌疑人被移送起訴

4名嫌疑人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二十條 在自然保護地和禁獵(漁)區、禁獵(漁)期內,禁止獵捕以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野生動物遷徙洄游期間,在前款規定區域外的遷徙洄游通道內,禁止獵捕並嚴格限制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規定並公佈遷徙洄游通道的範圍以及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活動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並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第二十四條 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捕鳥網、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燻、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物種保護、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以及植保作業等除外。

前款規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並公佈。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並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二千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自然保護地、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二)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自然保護地、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破壞生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一千元的,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持槍證持槍獵捕野生動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還應當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提醒

請廣大市民愛護野生動物

拒絕食用、買賣、交易、銷售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如發現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爲

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文章來源:掌上龍泉

責任編輯:孫蓓蓓 編輯:施會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