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立憲,被公訴

高檢網5月14日消息,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劉立憲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山東省德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山東省德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劉立憲(資料圖)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立憲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劉立憲,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劉立憲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局局長,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副總裁,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3年9月15日消息,劉立憲主動投案;今年1月19日消息,劉立憲被開除黨籍。

經查,劉立憲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違規獲取境外身份並長期隱瞞不報;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旅遊活動安排;無視組織原則,在幹部選拔、職工錄用中爲他人謀利並收受財物;清廉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長期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車輛;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執紀違紀,執法犯法,嚴重損害紀檢監察幹部形象,把組織賦予的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在案件處理、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劉立憲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劉立憲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信息顯示,劉立憲出生於1954年,曾任最高人民檢察院貪污賄賂檢察廳副廳長、反貪污賄賂總局副局長、檢察技術局局長、檢察理論研究所所長等職。

2003年9月,劉立憲任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副總裁,2005年加入中國工商銀行,2005年10月任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紀委書記。2013年7月,劉立憲任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2014年12月辭職。

劉立憲曾多次擔任中央巡視組副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