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門:以定向發行、要約收購方式實施戰略投資的,允許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爲支付對價

商務部、中國證監會等六部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答記者問稱,以定向發行、要約收購方式實施戰略投資的,允許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爲支付對價。原《辦法》並無涉及跨境換股的相關規定,戰略投資作爲併購的一種特殊情形,適用《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相關要求。《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規定,以跨境換股形式併購境內企業的,作爲支付手段的股權應當是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本次修訂,爲吸引外國投資者綜合運用現金、股權等多種方式戰略投資上市公司,也便利境內上市公司通過跨境換股收購境外資產,同時考慮到定向發行、要約收購已有監管規則保障交易公允,我們對跨境換股實施分類管理。對於以定向發行、要約收購方式實施的戰略投資,允許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權實施跨境換股。(商務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