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園警執法又惹議 分局迴應「未出示證明」...影片狠打臉!

記者吳奕靖/高雄報導

《東森新媒體ETtoday》獨家報導高雄市一名蔡姓夫妻被員警質疑酒駕,其中蔡姓男子是「身心障礙患者」,被員警用手電筒的強烈爆閃燈光一直照眼而激怒,員警還對他們夫妻噴灑辣椒水。高雄市林園分局發出新聞稿表示「蔡男過程中並未出示身心障礙證明」撇清,不過蔡姓夫妻當下用手機錄影自保,分局明顯說謊。

▲蔡姓男子指認員警手上的就是「身心障礙證明」 。(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東森新媒體ETtoday》1日報導《私人地抓酒駕「爆閃燈照眼」!高雄夫妻控警挑釁+噴辣椒水》後,各家媒體在林園分局的新聞羣組詢問,分局迴應「經檢視密錄器畫面,蔡男下車後已有咆哮員警之行爲並不斷逼近員警,爲預防危險故員警開啓手電筒之閃燈警示,林園分局將持續檢討、精進員警執勤技巧,蔡男過程中並未出示身心障礙證明。因員警當下無法確認有無酒駕事實,故未啓動酒測程序,將蔡男帶返所實施管束結束後簽署執行管束通知書,並交其配偶帶返,並未對蔡男製作警詢筆錄」。

記者接連詢問,「閃燈惹怒民衆這算是員警挑釁嗎?這個動作麻煩解釋一下,任何人被這樣閃,都會抓狂」,同時根據林園分局提供2段經過修剪的秘錄器畫面,其中一段26秒鐘的影片當中,看到員警靠近車後,後車門打開就看到蔡姓男子在後座,突然間就大聲,所以記者也在羣組裡質疑「好像是員警先咆哮的吧」,並且標示出影片「這一段最先吼的是員警」吧!面對記者在新聞羣組的的詢問,林園分局沒有在羣組回答,據瞭解是分局長李宏倫以及行政組長黃偉芳私下打電話「解釋疏除」。

▲林園分局在新聞羣組迴應當中「說謊」,畫面打臉 。(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警方除了沒有向記者解釋質疑部分之外,甚至在新聞羣組迴應「說謊」,他們表示「蔡男過程中並未出示身心障礙證明」,不過蔡姓男子在接受採訪時就強調接受盤查時就已經提供了,記者檢視蔡男提供的5分鐘自保影片當中,蔡男指認員警手上拿着的證件:就算是被爆閃的手電筒燈光下,那張身心障礙證明也足以可見。

爲什麼林園分局要說蔡姓男子並未出示身心障礙證明呢?高雄市警察局一名資深巡佐懷疑是不是因爲要規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84條規定:「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爲完全之陳述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聲請法院同意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擔任輔佐人。」

知名警眷谷百合強調,林園分局在新聞羣組說謊,也讓記者可能違法第 74 條「傳播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人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而且蔡男妻子指稱當下已經將「身心障礙證明」交給警察,離開之後發現沒有被歸還,所以當下就跑到派出所索討,分局卻表示沒有,現在透過影片卻發現就拿在員警手上,谷百合質疑員警有沒有涉嫌煙滅證據,這部分還得查個清楚。

蔡妻強調,整件事發生在4月7日,沒有因爲被員警抓到酒駕、拒測等,後來發現該林園分局員警又因爲執法爭議上了新聞報導,一想到老公是身心障礙者,當初被這樣對待、被欺負,她滿腹委屈,決定提供自保影片供大家公評。

林園分局針對蔡姓民衆的投訴迴應,只說「自小客疑似掉落水溝」,卻刻意迴避「小客車是停放在私人土地」,而不是警察可以執法的「道路」,是否符合酒駕盤查執法的發動要件?同時光靠拖鞋遺留在駕駛座就推測「當事人有駕車」,然後大聲咆哮要對方承認,「員警當下無法確定有無酒駕事情」,是否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另外分局認定「蔡男因酒醉對警咆哮且試圖推倒員警」,但究竟是酒醉?還是蔡姓男子被員警的口氣以及爆閃手電筒燈光激怒?

這些質疑點,林園分局僅以「持續檢討,精進員警執勤技巧」來帶過,令人不解的是「如果沒有疏失,要檢討、精進員警,那部份的執勤技巧」,林園分局的說明迴應並沒有還原真實情況,反而讓人更難以理解。